龙鑫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及集团公司隐患排查与治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是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67类情形之一的不安隐患,及上级认定的其它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我矿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分解”的原则,明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矿长对重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分管业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并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1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对分管系统内开展一次重大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科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全矿重大隐患排查;其他职能科室、基层单位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本专业、本单位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活动;班组每班开展一次班组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并及时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其他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及岗位职工上岗期间发现重大隐患要实时上报,并及时采取相应个体防范措施。
第七条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由其指定的部门建立台账,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排查的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按隐患“闭合管理”流程进行整改处理;上级部门来矿检查发现的系统隐患由安监科负责落实,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综合性重大隐患由安全检查科负责落实。
第八条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其指定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在安全检查科备案,然后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报告;职能科室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在安全检查科备案,然后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基层区队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向安全
-3给有关单位和部门;有关单位接卡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不得推诿扯皮,对过期不整改者,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对已整改的重大隐患,单位要及时通知信息站组织验收;验收人员要根据整改要求和结果,认真填写验收意见,报安全信息站存档;信息站要把每天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安全检查科然后呈交矿领导并报送相关科室及基层单位。
第十条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有关领导、职能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及时查出生产中的不安隐患,实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消除各类事故。对发现的重大不安隐患,要按照a、b、c、d四个级别进行分类排队。凡是属于c、d级隐患,即区队能自行解决的问题,要坚决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落实整改处理;凡是属于b级,即区队解决不了需矿上解决的隐患,检查科下发重大隐患通知书,经有关分管领导签字后交有关部门及有关区队处理;凡是属于a级矿解决不了,需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解决。
-5值班室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安检科安排人员会同职能科室和责任单位到井下现场进行整改结果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通知信息站进行隐患销号。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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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不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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