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监督工作,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监督工作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对公司高层以及所属的部室、生产厂及所有的管理干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执行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推动和促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董事会、监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监督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有权依据本规则对各层次的机构组织及个人行使监督。

第二章对高层管理干部的监督

第四条对高管层干部的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方法、工作态度、执行力进行监督。

第五条对高管层干部的团结共事情况以及人格品质进行监督。第六条对高管层干部的执行请销假及出勤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对高管层干部的监督通过日常了解、跟踪考核以及民意测评等方式开展。

第三章政纪监督

第八条对各单位、部门管理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并依据日常对所负责单位的检查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对公司范围内《安全、管理八大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所有单位及岗位进行安全(治安)监督、制度监督、(现场)环境监督和员工行为规范监督。

第十一条政令落实(董事长特别交办事项)专项监督检查。第四章经济监督

第十二条审核公司、部门的对外经济合同、协议。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对有关部门执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流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执行授权比价、监督比价、事后跟踪比价,对采购物品的质量监审和合同与实物相符性的监审;

第十五条对库管物资监审及产成品、等外品、废旧物资出厂的流程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对公司内部系统、中心及所属单位经济运行状况检查与审计,对经济独立的实体单位进行审计和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的中层以上干部的离任或任中审计;

第十九条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特定事项的专项经济监督检查。

第五章焦油卸油区专监督

第二十条

运用gps系统对焦油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过程的监控;

第二十一条

运用水份、流量自动检测仪对焦油质量检验数据进行复审和数量的核实;

第二十二条

对质量检验过程可抽查监审,并对疑义样品的复检全过程予以监审;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卸油区的治安保卫部、计控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等工作部门执行制度、执行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工程建设专项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跟踪、跟进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建设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监督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参与公司建设的人员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如安全制度、治安制度、进入施工厂区规定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作出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施工负责单位要对现场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合,对监督监察决定要予以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依据相关制度和流程,对所监督事项进行跟踪或跟进;

第三十条

监督主要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发现违章违纪和危害安全生产的现象和问题,现场生产环境问题以及员工行为不规范问题;第三十一条

可进入调查、监督事项所涉及的单位进行监察,询问有关人员;被调查、监督事项涉及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文件、影像资料等,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可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的证据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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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本《监督管理实施规则》经董事会同意,由监事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为试行,待执行一时期后再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六十二条本《监督管理规则》由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