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九、《煤矿安全规程》(2006.10.25)

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十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十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十

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6]1039号)十

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5]2605号)十

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十

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

2第五条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相统一的原则,其竣工验收暂实行分级管理。鄂尔多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生产能力30、

45、60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30、45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盟(市)权限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复文件合法有效。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备案文件合法有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人)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合法有效。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各单位、单项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3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联合试生产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第三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旗(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审查,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七条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的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

4第十九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二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意见书须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四章勘察验收

第二十三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和煤矿安全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三)具有矿建、地质、开采、通风、机电、总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一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一人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过程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勘察验收通知后,煤矿建设单位应与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向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支付勘察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制定)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遵循真实、科学、合法、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勘察验收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勘察验收依据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勘察验收包括如下内容。

一、现场检查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的条款内容

二、现场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资料、各种测量资料、设计及修改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主要设备及材

6料技术文件、设备(系统)试运转文件、试生产管理文件、作业规程、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上文件及资料均包含必要的图纸、资料、记录、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三、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工期,勘察建设项目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作量、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作量

四、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变更)的技术要求,勘察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储存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运行状况

五、获取必要的现场勘察及检测检验数据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为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相应的文件、资料、记录及有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现场勘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过程协作,保证现场勘察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建设单位应提供的勘察验收资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九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接到勘察验收通知书50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及勘察报告的编写及上报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未能按期完成勘察验收,应向委托勘察验收的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理由。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7第三十一条煤矿建设单位和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要承担为对方保守机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窃取对方的商业、技术及专利等机密。

第三十二条煤矿建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暂缓验收或不予验收。

一、试生产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暂缓验收

二、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暂缓验收

三、违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四、建设单位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第三十三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勘察验收资格等行政处罚。

一、勘察验收报告与实际不符,出具虚假勘察验收报告

二、不能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服务

三、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8附件一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工作量);

三、试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四、试生产安全技术措施;

五、各主要生产系统试生产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六、生产辅助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运行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七、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修改设计及工程返工);

八、试生产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九、试生产结论;

十、附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五)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六)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单位、单项工程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八)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复印件)

(十)井工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一)井工煤矿煤尘爆炸危险性检验报告(复印件)

10附件二

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修正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九)《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

(十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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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运行[2006]819号)

二、规程及技术标准

(一)《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

(三)《煤矿安全规程》(2006.10.25)

(四)《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2000.5.26)

(五)《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mt/t5032-2003)

(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16-87)

(七)《矿井通风装备标准》(mt/t5016-96)

(八)《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三、设计及地质勘察文件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

(三)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

(四)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

(五)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

四、管理部门专项验收文件

(一)安全设施验收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

(四)消防设施验收文件

13附件三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资料明细

一、建设项目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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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认证抽查问题的整改报告;十

七、质量认证组对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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