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使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更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起到调动、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公司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事调配,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适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或招入人员时,必须遵照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员核定编制内。
第二条平面及管理人员的调配,要根据岗位定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写出书面申请,经煤业公司同意,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调配(包括井上、下人员调动)。新增岗位或人员参照集团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招聘或录用,新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
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条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煤业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定员人数的;
2、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四条员工申请调动,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员工跨单位借调,需经煤业公司同意,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原矿委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被调员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报到上班。
第八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员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九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无固定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签订首次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没有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
(二)能够证明与其它公司无劳动关系的各种可信材料。一经查实,将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录用条件”当即解除劳动关系。
(三)符合公司招聘要求,达到录用标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告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者。
(六)因员工欺诈、隐瞒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对各矿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动档案的建立进行监督,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员工的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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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与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相悖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