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公司、事业部)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的内设机构,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

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

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筹、融资计划;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

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

(五)会计核算

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

(六)综合管理

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的财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

(三)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和各成员单位主要通过集团资金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符合条件的计算机软、硬件,并指定具备相应业务技能的专人负责系统的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根据实际需要,集团目前确定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成员单位只能在集团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不超过三家银行办理业务。除此以外的银行账户要逐步清理和撤销,现有业务到期后不得再办理新业务。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内,保留的现有账户和以后新开的账户,均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按要求办理账户托管授权。成员单位在账务系统中(财务nc)作为货币资金核算的银行账户,都应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保留或者新开账户办理业务,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在各合作银行分别开设一个集团母账户,用于归集和下拨成员单位的银行存款。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一个内部账户,用于核算成员单位与集团的资金往来业务。

第四章资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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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具体业务规程、操作细则和专项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