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资金使用,规避资金风险,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相关会计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流动性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集团实施资金流动性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职能部门。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

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

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

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各子公司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

负责各子公司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审核审批集团各子公司资金计划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

(五)综合管理

负责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第七条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建立内部资金流动性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流动性管理;

(三)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办理资金流动性管理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根据实际需要,集团目前确定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资金流动性管理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各子公司只能在集团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不超过三家银行办理业务。除此以外的银行账户要逐步清理和撤销,现有业务到期后不得再办理新业务。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内,保留的现有账户和以后新开的账户,均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按现行要求进行出纳集团统管。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保留或者新开账户办理业务,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在各合作银行分别开设一个集团母账户,用于归集和下拨各子公司的银行存款。

第四章资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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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