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规定[范文模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总则
1.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1特种作业范围1.1电工作业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3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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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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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6其他:
6.1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第二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句容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
为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和要求,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制度要求,为特种作业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绿色动力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1、特种作业的范围和工种人员要求
1.1本管理规定所称的特种作业范围,系指具有控制质量和安全危害风险,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以下作业: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c、起重作业及起重机械操作;d、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e、登高架设作业。f、压力容器操作
1.2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以下工种人员。主要包括:
a、电工;b、电(气)焊工;c、起重工;d、起重指挥;e、起重机械操作工;f、架子工;
g、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h、司炉证
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年龄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符合相应工种需要的其它制度条件。
2、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2.1一般制度2.1.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经过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项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1.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取证及复审工作,由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所属部门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负责组织与管理。
2.2培训
2.2.1根据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或按照地方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由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所属部门负责编制专项培训计划,并负责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2.2培训教材按地方主管部门统一指定的内容,培训时间及形式按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2.3考核、取证
2.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学习,按时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2.3.2按照地方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办法制度,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下一次的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2.3.3对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公司安环部负责做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领取、发放与管理工作。
2.4复审
2.4.1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由公司安环部严格按地方主管部门制度的年限和时间进行。
2.4.2公司安环部统一负责公司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证事宜。
2.5监督管理
2.5.1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和日常检查工作。
2.5.2公司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2.5.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无证上岗进行特种作业的,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5.4特种作业人员更改工种进行特种作业时,需经公司安环部批准后,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5.5新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在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的考核、取证前,严禁独立顶岗作业。
2.5.6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应严格按地方主管部门制度的年限和时间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证自行失效。
2.5.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5.8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2.5.9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发证机关吊扣、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1、各级主管生产领导均有责任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按分管均有检查总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2、若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后果者,按事故障碍考核。
第六章附则
1.除上述规定外,安环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及修改。
2.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环部。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在企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证及其实施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和防止实施各类特种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全体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现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涉及的一切特种作业及其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具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即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电工作业(含电气操作、运行、维护、检修作业);
(二)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操作和指挥、司索作业;
(四)企业内(厂内)机动车辆(不含各类汽车)驾驶作业;
(五)登高架设(含栅架、脚手架、作业平台、工业管线架设等)作业;
(六)锅炉司炉(含水质化验)作业;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含瓦斯检验)作业;
(十一)矿山排水(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和取得操作证书(卡)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扎实有效地做好所在单位(部门)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安排或指使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任何个人不得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一)根据各单位(部门)拟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需求申报计划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配臵、配备或调配计划,并于每年的元月10日之前,将全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配臵、配备或调配情况分单位(部门)、工种及人员名单通过oa系统发送一份至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案。
(二)于每年的11月份之前,将全公司下一年度需要进行培训、考证和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分单位(部门)、工种和考证、复审等情况,通过oa系统发送至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学院、安全环保部和卫生部(医院)工业卫生科各一份存档备案。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考证培训和复审培训的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协调、指导、考核管理。
(四)为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和实际训练提供相应的师资(教师)、教材(课本)、教具(器具)以及场所(场地)等。
(五)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证培训和复审培训提供教员的酬金和办班所需的各类费用以及办证所需的各种经费。
(六)督促各单位(部门)依照公司确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证培训计划和复审培训计划,按时派出或安排所指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七)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当特种作业人员由于某种原因而发生变动或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安全环保部备案,并对其所持证书(卡)进行相应的处理。
(八)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有权依照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配臵、配备和培训、持证存在缺陷而引发伤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卫生部门(职业健康科)职责
(一)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计划,及时组织或安排检查,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反馈检查结果,主要是提供不符合该特种作业健康要求的具体人员名单及其项目。
(二)严格依照不同特种作业人员所要求的不同身体条件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并将其检查结果存入“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备查。
(三)对在岗职工定期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健康要求或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并提出鉴定意见和处理建议。
(四)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结果和认定意见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
(一)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于每年的10月份之前将本单位(部门)下一年度特种作业人员配臵、配备、调配和考证、复审培训需求计划通过oa系统报至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确认或批准。
(二)依照人力资源部门下达的特种作业人员考证、复审培训办班计划,及时安排或派出所指定的具体人员参加培训,并协助安全环保部做好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卡)的相关事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档案资料,做到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
(四)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关注安全、自觉遵章守纪”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监护,严格贯彻落实特种作业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按章操作,杜绝违规作业行为。
(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伤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条安全职能(专业)管理部门
(一)建立健全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档案资料。
(二)督促企业及其各单位(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关于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向市安监局申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证和复审培训计划以及办理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证书(卡)手续和取证、发证等相关工作。
(四)协助各单位(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实施特种作业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特种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且做到严格考核和严肃处理。
(五)切实做好外委(发包)工程项目中有关特种作业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和资格证照、证书(卡)的审核认定工作,对不具备安全资质和安全条件的特种作业,拒绝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议。
(六)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实施特种作业过程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企业(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持证上岗和按章作业,杜绝违规行为,确保作业安全。
(二)正确穿戴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各种特种作业器具、工具和设备、材料,并且定期对自己所使用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和作业器具、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达到本质安全的要求。
(三)实施特种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安全联保、安全监护制度和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当发生设备故障或险情而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理措施,并立即向相关领导或人员报告。
(四)自觉学习和刻苦钻研本岗位(工种)的专业安全理论和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技能。
(五)主动参加企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竞赛活动,认真吸取各类事故教训,深入掌握与本岗位(工种)相关的各类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
(六)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违章作业的行为,并且自觉主动地制止他人存在的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七)对自己违章作业而引发的伤亡事故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考证和复审培训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考证培训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与本工种相应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四)符合本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相应条件。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操作之前,必须参加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所进行的与本工种相应的专业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安全操作证书(卡),切实做到持证(卡)上岗。
第十四条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证和复审培训,采取“外培内办”的形式进行,即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向韶关市安全主管部门及其安全培训机构提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申报计划,得到审核认定和批准后,在企业内组织开展培训;培训教员(师资)由市局或其培训机构指定或由企业提供,培训教材和考核大纲按照国家的规定或由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指定;培训时间为:考证培训不少于100学时,复审培训不少于24学时;培训过程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培训考核由市局或其培训机构统一命题,并参与监考;考核分为专业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于60日内进行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卡)的复审及培训,每2年进行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10年以上者,经用人企业(单位)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理论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及培训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卡)复审及培训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身体健康检查;
2、事故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专业安全知识考试。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卡)复审及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允许于30日内再复审或考核一次,如再复审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卡)作失效处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卡)未按期进行复审的,从期满之日起,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卡)按失效处理。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机关收缴或吊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卡)。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到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卡)的;
(四)经检查确认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该特种作业的。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办证和建档等各项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对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卡)的人员或者逾期未经复审和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严禁分配或安排其从事特种作业,违者以违章作业论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卡)上岗。如果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做到持证(卡)上岗的,依照国家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对其用人单位及其作业人员给予相应的考核和处理。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违规作业行为的,一经查实,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暂时扣留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卡),并进行内部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10—30天,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二)扣证(卡)待岗期间,由单位督促其学习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并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个人安全档案。
(三)待岗学习和考核合格后,责令其针对违规行为写出深刻检讨,并经所在单位的厂长(经理)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领导分别审查认定签字后,给还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卡),恢复其岗位;其检讨书一式两份,分别交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一份留存备案。
第十九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该工种的实际操作考核,经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一经发现核实,将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严厉惩处。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本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卡)丢失时,由其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可提出书面申请,到发证(卡)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并积极配合所在单位(部门)以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做好培训、复审、办证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违规惩处办法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存在违规违章行为或者因为违反企业、单位、岗位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后导致工伤(含人身险肇事故)并引发一定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企业或单位的有关安全处罚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由于违反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而引发事故的,应视其不同情节及后果轻重程度,同时或者单独给予以下两种不同类型及方式的惩处:
(一)行政处理:通报批评、扣留操作证或吊销操作证、调离工作岗位、内部待岗、降职(低聘)、免职(解聘)、送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扣薪、降薪、停薪(发放生活费)。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违规违章行为而没有引发事故的,均应依照以下方式及要求给予相应的惩处:
(一)特种作业人员一旦出现或存在违规违章行为,均应实施扣留操作证以及内部待岗和学习、考试、检讨的处理;待岗时间的长短,视其违规违章的项(处)/次多少而定,即每违规违章1项(处)/次,待岗时间为10天;每违规违章2项(处)/次,待岗时间为20天;每违规违章3项(处)/次,待岗时间为30天;待岗时间最短为10天,最长为30天,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若一次违规违章4项(处),则应做吊销其操作证的处理。
(二)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扣证待岗期间,必须接受并完成以下相关步骤和事项的处罚:
1、自作出待岗之日起,必须依时到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处报到,并由安全员根据其违规违章的性质和程度指定或者划定必须重新学习(自学)并掌握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章制度内容和范围,且由公司驻点人力资源管理员对其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
2、违规违章者待岗自学并掌握指定的相关安全知识和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后,再由其所在单位安全员依照指定或划定的自学内容及范围拟定考试题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加倍延长其待岗时间给予自学复习,直至考试合格为止,如延长待岗时间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做吊销操作证并给予调换岗位(工种)的处理。
3、经自学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章制度并考核及格后,违规违章者应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充分认识违规违章行为的危害性并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或者表明改正的态度,其书面检讨书必须经过所在单位的厂长、经理或部长、主任和安全环保部的部长审阅认定并签字后方可过关,否则还要重写,直至审核认定过关为止。
4、违规违章者的考试成绩及考试卷和检讨书的复印件应送公司安环部备案,其原件归所在单位存入职工个人安全档案备查。第二十六条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一次违规违章达4项(处)或者一年累计达4项(处)以上者,则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操作证,并依照上述规定的步骤和程序对其行使待岗的相关处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调整其岗位(工种),另行安排其工作。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若在作业过程中或巡查点检过程中发现或看见他人存在违规违章行为而不予立即制止或劝告、劝阻的,应视同违规违章者论处,并依照上述规定对其一同行使内部待岗、学习、考试、检讨等方式、步骤、程序的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由于违规违章作业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伤害程度的不同给予相应的惩处:
(一)若造成人身轻微伤害或者较小经济损失事故的,除了依照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应对其实施扣留操作证、内部待岗30天并按照学习、考试、检讨等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二)若造成重伤以上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外,必须立即没收并注销其操作证,且永远不得安排其从事任何特种作业。
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若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发现后不依照上述相关规定实施处理的,应视为管理违章论处,并根据管理违章的相关处罚规定追究其单位相关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发现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行的相关法规、标准条文有冲突时,以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行的相关法规、标准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个人出租、出借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原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