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石旦煤矿巡回检查制度

各级领导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保持矿井各个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消除隐患,充分发挥各级管理部门工作职能,规范矿领导及各级职能科室领导入井巡回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矿领导及各级职能科室领导入井巡回检查时间、地点、项目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下发整改通知单,及时复查隐患,做到闭环管理,执行到位。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乌海能源公司老石旦煤矿老石旦煤矿。第五条为保证巡回检查制度有效落实,特成立老石旦煤矿巡回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李东强

副组长:闫进蒙马友魁杨光彩赵常辛杨会宁周连春白仝平赵洪运

成员:郝海宽张建荣杜继军毕晓威许孟喜

第六条巡回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对巡回检查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定期组织巡回检查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完成巡回检查任务,落实隐患整改情况;发现重大隐患,需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各副组长按照组长和巡回检查制度要求,组织并参与对所负责的矿井系统进行的巡回检查,督促隐患落实整改。

第八条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必须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要求,按时进行巡回检查,查出的问题按“五定”原则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负责复查整改情况。

第九条巡查期间,检查路线必须做到做到全方位覆盖、检查,不留死角。

第十条巡回检查小组成员每旬检查时间自行安排(每旬检查1-2条路线),但每月必须做到对矿井业务范围内的所有系统、巷道、设备、设施检查一遍,不得漏检、假检。

第十一条检查特定地点时,必须在干部上岗薄上签字,并将查出的隐患填写在记录薄上。

第十二条巡回检查人员对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反映问题必须事实求是,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通风、机电运输、采掘支护及评价中的重点监控项目要做为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每月巡回检查路线未能全部覆盖的,每缺少一条路线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每月对巡回检查路线上的系统、巷道、设备、设施必须全面检查,漏检一处,罚款100元,假检一次,罚款300元。

第十五条每月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通风、机电运输、采掘支护及评价中的重点监控项目未进行检查的,罚款300元。

第十六条在巡视检查时间内只能进行检查,不得从事其它工作,如因未按时间、路线、项目进行检查而发生事故时,经分析确认是检查失职而造成的,巡检人员必须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检查路线:

生产系统检查路线:

1、12#层:9#索车—左三车场—12#运输下山—031212回风—031212顺槽—12#变电所—12#运输延伸—12#运输延伸车场—9#轨道下山—北三上车场

2、16#层:16#索车—031601回风—031601顺槽——16#变电所—16#轨道下山—031604回风—031604顺槽—16#水泵房—16#轨道下山延伸—16#运输下山延伸—16#水仓

3、16#索车—16#运输下山—031604运输顺槽北翼—16煤回风大巷—16#运输下山

4、北三石门—9#轨道下山—14#总排—16#轨道下山延伸—16#猴车

5、暗主井—17#集中巷—16#运输下山—16#猴车

6、井底车场—暗主井变电所—暗副井机电运输系统检查路线:

1、6kv配电所—高山水池—副井—中央变电所—暗主井—17#集中巷—16#运输巷—16#轨道延伸

2、北三主扇—北三空压机房—北三进风井—16#轨道下山—16#变电所—16#采掘面—16#猴车道

3、主井—1025大巷—北三9#变电所—9#轨道下山—12#变电所—12#采掘面—9#猴车道

“一通三防”检查路线:

1.主井—1025大巷—北三石门—9#猴车道—12#运输下山—031212工作面—12#变电所—12#水仓—9#轨道下山—9#上车场及通总排联络巷—注氮硐室

2.副井—暗副井—暗主井—原125皮带巷—17#集中巷一部3.主井—1025大巷—北三石门—16#猴车—031601工作面—16#轨道下山—031604工作面—16#变电所

4.16#进风井—16#轨道下山—16#水泵房—16#运输下山—031604顺槽北翼—技改各巷道—缓坡斜井

5.主井—1025大巷—北三石门—14#总排—16#运输下山

第二篇:老石旦煤矿红歌老石旦煤矿“红歌”唱响矿区

“我爱你中国,我要把最美的歌儿献给你,我的母亲,我的祖国„„”、“我们都有一个家,名字叫中国,兄弟姐妹都很多,景色也不错„„”。下班的钟声刚刚敲响,一段段优美的旋律,一首首红色爱国歌曲,通过音响传到了每一位员工的耳畔,回荡在西露天矿工业区的每一个角落,这是平庄煤业西露天矿员工正在听“红歌”、练“红歌”。

为庆祝建党90周年,丰富广大建设者的业余文化生活,该矿积极组织员工和广大歌唱爱好者开展“红歌放煤海”歌咏比赛活动。

4月10日,平庄煤业西露天矿“红歌放煤海”群众性歌咏比赛活动的听“红歌”、唱“红歌”拉开了序幕。此次活动得到矿党委、工会、团委的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对此项庆祝建党90周年群众性教育活动进行策划,制订了音响放歌、视频听歌、群众练歌、擂台赛歌、集体唱歌为一体的活动方案,力求达到活动参与面广、受教育深的效果。

此次活动,该矿员工们跃跃欲试,纷纷传唱,准备一展歌喉,抒发自己爱党、爱国、爱企、爱岗的情怀。“红歌放煤海”歌咏比赛活动,是该矿为庆祝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的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内容之一,该矿还将组织员工开展配乐朗诵活动、举办大型图片展、征文比赛等系列庆祝活动,以此向建党90周年献礼。

第三篇: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查处“不安全行为”力度,有效遏止人员“不安全行为”,杜绝“不安全行为”现象,保障生产和人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安全行为”奖惩必须坚持以教育和有效预防为主、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客观事实与认知态度相结合、事后处理与有效预防相结合。重点加强“不安全行为”的教育和预防,让员工明白“不安全行为”的严重危害,鼓励员工爱岗敬业、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勇于抵制和制止“不安全行为”,从而将“不安全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全矿所有员工均有拒绝“不安全行为”、制止“不安全行为”,维护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和义务,对不顾他人或自身人身安全以及国家财产损失而组织、进行生产的违章、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全矿所有员工均应参照《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界定并规范自己的安全生产行为,杜绝

“不安全行为”现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生产单位及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成立员工不安全行为督查、考核、评审界定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员。党委书记、各分管矿领导、各专业副总、相关业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员工不安全行为督查、考核、评审界定小组负责对不安全行为检查考评的督查;对举报重大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的认定工作;对有异议或不在界定范围内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风险等级界定。

第八条安检科负责对全矿井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对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发生时间、行为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第九条党工部、职工培训中心和矿工会负责对全矿不安全行为扣分达到规定值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矫正培训和联系家属思想教育及家访协管工作。协助部门为矿其他职能科室和基层区队。

第十条基层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负责查处全矿各地点各岗位人员不安全行为;对查出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内容和扣分情况要及时填写在安全检查卡上,并且将安全检查卡交井下信息站或安检科值班室。

第十二条劳资科负责落实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罚款。

第三章员工准入

第十三条劳人科负责新入矿职工上岗与转岗职工岗位选择的分配和管理,主要负责:

1、新入矿职工的岗前健康检查

2、组织新入矿职工参加岗前安全培训、岗位技能及安全风险预控相关知识和掌握岗位危险源、管理标准管理措施

3、组织新入矿职工签订师带徒协议

4、各类检查、培训必须成绩合格后,才能上岗。第十四条职培中心负责协调组织矿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按规定参加培(复)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证书);车辆驾驶员应有机动车驾驶执照。

第十五条安监科负责升入井人员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

点,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

第十六条机电科负责全矿岗位规范与标准作业流程的制定、审核与执行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包括:

1、岗位规范应明确岗位工作中的风险,应遵循的劳动纪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行为标准、所需个人防护装备要求、岗位特定要求等,并严格执行;

2、所有岗位均有标准作业流程,员工熟悉并能按规定操作步骤和流程进行规范作业;

3、员工能够按照标准作业流程等,辨识和管控每个操作步骤、流程中存在风险;

4、岗位风险变化时,应及时对风险数据库和岗位规范进行更新

第四章不安全行为检查

第十七条矿领导、职能科室人员、生产辅助单位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第十八条检查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和《老石旦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等进行。

第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告知、确认签字并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按照制度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

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并要及时通报全矿。

第二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带班队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岗位、关键作业环节重点监控。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查出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检科进行备案确认。

第二十二条基层区队要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原因分析、矫正、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观察人员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检查,及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不安全行为考核

第二十四条依照不安全行为性质及产生的后果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分为a、b、c、d四类:

1、a类,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

2、b类,严重不安全行为:

3、c类,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

4、d类,一般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五条依据《老石旦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对责任人进行扣分和处罚考核。

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扣10分,解除劳动合同。

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扣7-9分,并给予开除留用、撤职、降职、降级,同时取消安全期金和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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