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苏煤安〔2007〕29号
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三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操作工、掘进机操作工、救护人员、瓦斯抽放工、测风测尘工、电器设施防爆检查工。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新工人、农民协议工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五条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和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徐州监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其他从业人员的发证工作。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章培训考核
第六条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培训考核组织,设立专业考核组,每个专业组至少有2名专业人员。考核组织受理培训机构申请考核后3个工作日内,应认真审查资料,确定考核时间,布置考场,准备好试卷和实际操作场地、仪器等,指派2名以上人员组织考核,做好监考、巡考、阅卷、登分、统计、建档等工作。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每个学员的试卷、实操考核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后移交培训机构。
第七条安全培训考核组织应建立考核管理制度、考核标准和考核档案。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教学档案的内容是指培训办班计划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教案审批表、教案讲稿、学员名册、学员考勤表、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应为一期一档。学员档案的内容是指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笔试试卷、实际操作考核登记表、补考记录、发证记录、复训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应为一人一档。学员档案保存期为三年,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保存期为六年。本款所称的相关表格应从《江苏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下载。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组织应从国家局、省局认定的理论知识试题库、实际操作考核项目中随机抽取考核内容。理论知识考试采用上机考试或闭卷笔试的形式,理论试卷分必知必会(占50%)和应知应会(占50%)两部分,必知必会内容必须全部答对。实际操作考核由考核组织指派2名以上专业考核人员,现场考核、记录成绩并签名认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考核,采取案例分析和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者要填写《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表》。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模拟仿真、口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人员要填写《安全技能实操考核表》。
第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70分及格。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成绩等次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及格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成绩为合格以上者,方可确定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70分及格。实际操作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及格。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及格者,方可确定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在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严格考场纪律,认真审查学员的身份证、准考证,严防冒名顶替和舞弊行为,一经发现,要取消学员考核资格,同时追究代考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省煤监局、徐州监察分局可向考核点派出巡视人员,督查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考核发证程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的信息必须录入《江苏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验印申请,打印制证。
徐州监察分局考核发证部门对考核合格的“三项岗位”人员,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考核发证部门对考核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要认真审核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工作简历和安全培训考试考核成绩,符合安全资格准入条件的,才能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6年,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合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各类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复训。国家煤监局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省煤监局每年定期对安全培训考核组织考核发证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考核管理制度、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人员资格、考核场所、考试考核记录、证书发放管理、考核收费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煤安[2003]146号
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单位、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为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安培
管理细则
通知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本局:局领导,机关有关处室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50份
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机构、煤矿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煤矿安全监察员是指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行政执法的公务员。煤矿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处、科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煤矿各类工种人员、新工人、联采工人等。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煤矿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思想,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全省煤炭企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宏观指导全省煤炭企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矿安培机构和教师资格认证工作,负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依法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资格进行检查,具体指导
二、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考分离工作,负责煤矿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试考核、验印发证、证书管理、报表统计工作。
第二章培训机构
第六条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安全培训资格。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二、
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承担培训任务: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正副经理、正副矿长、正副总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处、科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区队长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培训特种作业工种为井下电钳工、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主提升司机、安全检查工、掘进机司机、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电气设备检修工、救护人员等13个工种。
(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班组长、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焊接工、固定胶带运输机工、主排水泵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爆炸品运输工、爆炸品保管员和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煤矿安全监察员、国有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由国家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发证。上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任务。
第八条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由国家局认定,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认定,报国家局备案。
第九条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评估标准按国家局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文件执行)。
(一)具有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1-2名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专业对口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2人以上;
(三)拥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能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生活设施,能满足60-80人培训规模要求。
第十条申报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经审查评估合格后颁发证书标牌。
报批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自查意见;
(三)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培训机构批准文件;
(四)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培训机构负责人文件;
(五)专兼职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情况;
(六)教学场所及设施情况;
(七)培训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培训工作;
(二)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三)二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级、四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
二、
三、四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五)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场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专业的教学和实践。第十二条各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已取得资格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部门每两年评估检查一次。未取得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三章培训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国家局及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按国家局煤安监人[2003]78号文件执行。
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为72学时,复训时间为24学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为72学时,复训时间为24学时;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为48学时,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第十五条各级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局统编教材或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定的教材。第十六条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组织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处、科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
三、四级安培教师及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区队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煤矿生产单位负责组织普通工种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培训所需经费,专款专用。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2]126号文关于职业教育和培训费提取的规定,各类人员培训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标准提取。
第十八条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对应的安全教育培训,1个岗位可兼任相近的1-2个岗位,但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安全培训;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安全培训收费标准应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培训学员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按照谁发证谁考核,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一条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
二、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对安全资格培训的取证人员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考试应根据培训大纲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要点逐步建立题库,做好出题、监考、阅卷、登分工作。考试时间为60-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核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要点,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辨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试和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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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连续3个月参加“每月一考”,并排在本队前三名的,为区“学习明星”,由队支部书记、技术主管负责考评。
5、连续半年参加“每月一考”,并排在本队前三名的为矿半年度“学习明星”,由安健环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
6、连续12个月参加“每月一考”,并排在本队前三名的为矿年度“学习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