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10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力科。
第三节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定编定员方案,由人力科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人力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属农民工的,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属劳合工的,直接送职工培训中心加以教育培训。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后,自找单位上岗。
第16条职工在待岗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下岗期间在人力科。
第17条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人力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18条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被招收的临
时工必须缴纳1000元的财产及安全生产押金。
第19条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20条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人力科,人力科即予以辞退。
第21条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先安排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再根据其德、能、勤、绩择优使用。
第22条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3条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人力科统一管理。
第24条职工离退休、调离、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人力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25条临时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人力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办完离矿手续后,退还本人缴纳的1000元押金。
第26条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细则》,上报股份公司人力科予以处理,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是临时工的,
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特殊情况除外)。
第27条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临时工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8条对办理停薪留职超过一年请长假(连续请假超过6个月或一年累计请假超过6个月,工伤病除外)或外借(聘)超过一年的职工,其劳动关系由原单位介绍到人力科,不再属原单位在职职工。期满返矿后,待岗,自找单位上岗。
第29条劳合工合同到期时,矿上要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临时工合同到期时,必须及时解除。如果确因生产经营用工的需要,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人力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30条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31条女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办理长假手续,请长假期间工资只发给保障工资+年功工资,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篇: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事科审定。
3、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4、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事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
5、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事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6、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事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7、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9、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10、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事科。
11、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12、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13、定编定员方案,由综合部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部配合,共同编制。
14、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15、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人事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属农民工的,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属劳合工的,直接送职工培训中心加以教育培训。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后,自找单位上岗。
16、职工在待岗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下岗期间在人事科。
17、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人事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18、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9、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一个月。
20、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人事科,人事科即予以辞退。
21、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先安排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再根据其德、能、勤、绩择优使用。
22、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23、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人事科统一管理。
24、职工离退休、调离、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人力事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5、临时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人事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
26、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职工奖惩条例细则》,上报公司人事科予以处理,矿方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是临时工的,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特殊情况除外)。
27、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临时工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28、劳合工合同到期时,矿上要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临时工合同到期时,必须及时解除。如果确因生产经营用工的需要,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人事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29、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30、女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办理长假手续,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炭窑坪煤业有限公司
第三篇: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党和国家颁布的《劳动法》等有关政策和法规、法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需要、适合、精简、效能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调入人员,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合理编制本单位的用人计划,提交矿人力资源部审定。
第3条机关科室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原则上自找单位。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调动审批
-1括借调)。
第10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定编定员方案,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生产调度室、技术部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人力资源部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属临时工的,
-3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3条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24条职工离退休、调离、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25条临时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办完离矿手续后,退还本人缴纳的1000元押金。
第26条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细则》,上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处理,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是临时工的,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特殊情况除外)。
第27条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临时工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8条对办理停薪留职超过一年请长假(连续请假超过6个月或一年累计请假超过6个月,工伤病除外)或外借(聘)超过一年的职工,其劳动关系由原单位介绍到人力资源部,不再属原单位在职职工。期满返矿后,待岗,自找单位
-5第35条每月终结,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项内容。把职工的出勤情况逐人汇总出来,把请假条等审批手续按考勤表上职工姓名顺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装订整齐。考勤员本人签字后经本单位行政正职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36条每天依据考勤把工资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随工资表一并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请假管理制度
第37条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请假。
第38条请假原则上本人在事前写请假条,经单位行政正职批准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9条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来不及或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经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40条请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写请假条,经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到人力资源部换取请假证明,把请假证明交给本单位考勤员。
第41条请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单位副职由本单位正职审批后经主管矿长签字,正职由矿长审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第42条请假的事由或请假时间必须真实,否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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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因父母亲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等三个条件。已婚职工虽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别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给探亲假。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取得另一方单位证明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另按路途远近和交通情况加给路途假。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按路途远近和交通情况加给路途假。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另按路途远近和交通情况加给路途假。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按路途远近和交通情况加给路途假。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核实后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火车软卧和飞机票不予报销)。
(10)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困工作需要,不能探望配偶时,经单位领导批准,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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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资管理制度
第48条矿上每年在《经济成包责任书》的制定过程中,对工资基数要测算准确,待股份公司承包指标确定后,确保矿上成本不突破的情况下又要保护和协调好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49条《经济成包责任书》一经签订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更改其中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提高或降低工资承包基数。若某些内容或指标确实不适应生产经营的实际而需要修改或调整时,须由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50条无论是矿上进行总分配还是对下属单位或各单位内部分配,都要坚持向苦、脏、累、险、难及技术岗位倾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奖多罚少、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第51条工资表的审核,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工资分配方案、当月任务完成情况、考勤表、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第52条有关工资的支付办法
1、病假工资
(1)职工病假手续符合规定且齐全者,按规定支付病
-11职工丧假手续齐全而享受丧假,按规定计发工资。(4)计划生育工资
凡属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的职工,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矿办室计划生育干事审查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换取生育假证明,按规定支付工资。
旷工一天,不发当班计件工资。实行计时加效益工资制的,当月不享受效益工资。
待岗、待岗期间凭培训中心考勤表,发给保障工资+年功工资,若无考勤者只发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
第52条效益工资管理;各队的效益必须严格实行计件考核,多劳多得,各队队长的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80%,副队长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60%,各公司经理效益工资按所辖各队行政队长的平均数计发,三大公司的材料员按人均效益工资的70%控制,文书效益工资按机关平均数做资,各公司的质量验收员效益工资按生产部室的工作人员控制,各队的电钳工不得超过本队职工平均数的120%,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顶工资标准
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队干绩效工资=结算工资总额计时工资总额系数)。
第53条单项工程承包工资分配办法。
1、今后凡属矿上承包给各单位的单项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工资部分,必须由矿劳资审定后予以执行。
2、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后,将参加该工程人员名单送
-13第57条劳保用品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发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发放期限。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同意。
第58条个人劳保用品发放起始时间,按职工进矿参加工作人力资源部签发调令之日计起,
第59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的计算,以上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之日算起,到规定期满,即为新一轮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
第60条劳保用品的配发原则上应随岗位、工种的变动而做相应调整。具体办法是:职工矿内调动,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劳保用品配发的品种、期限不同,原则上应到上次劳保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再配发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确因新岗位工作所需、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在本人调到新岗位后即可发给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
第61条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时间超过半月的,当月不发给劳保用品。
第62条职工非因公负伤休息治疗期间,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63条职工旷工的,当月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第64条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劳保待遇。第65条职工非公派出外学期间,不享受劳保待遇。第66条职工外借(聘)期间,不享受劳保待遇。
-15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申报助理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申报中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申报高级职务;
中专学历参加工作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且转正定级后,申报员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申报助理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申报中级职务。
(2)凡晋升高一级职务,任低一级职务的最低年限为4年。
(三)凡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人员若达到破格晋升中、高级职务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l、政治思想表现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考核。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全部在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优秀或两次良好。
3、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4、外语、计算机成绩合格。
5、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合格证书并达到规定的学分。
二、晋升高级职务的条件
任现职或近五年来本职工作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达到下列八条标准中的三条者,可由单位推荐晋升副高级职务
l、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成绩全部在称职以上,且有连续三次以上优秀成绩或连续五次以上
-17晋升高级职务条件中的两项、考初级资格达到一项,同时考试成绩达到省局职改办划定的分数线,学历达不到要求者经单位推荐可参加评审。
四、其它
1、破格条件的计算办法按甘职改办(1992)1号文执行。
2、本办法只在实行评审省煤炭系统企业内部有效的系列、级别中执行。
第74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技术职务审批文件下来后矿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报请矿长,依据职务聘任制度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做好职称聘任的相关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谁用人,谁聘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经领导集体研究,由矿长聘任。聘用人、矿长给被聘人员发聘任书。
(二)聘任时间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期一般为1-3年。第75条每年按照股份公司规定的时间,矿上应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对本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先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表中属个人填写的内容,考核领导小组经考核后加注考核意见,报股份公司。
1、考核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29条劳合工合同到期时,矿上要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临时工合同到期时,必须及时解除。如果确因生产经营用工的需要,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行政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30条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31条女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办理长假手续,请长假期间工资只发给保障工资+年功工资,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