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做到严格编制、统一标准、节约费用、提高效率、保证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公务车是指集团公司为各级领导和人员配备的,用于办理公司行政事务使用的专车和公用车。生产、生活用车不在此办法调整之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下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车辆配备

第四条公司总部副总、处级与副处级公司总经理配备专车。车型为奥迪a6l,排量2.4、中级配置;规模较大的科级公司总经理配备专车,标准为帕萨特1.8t。

第五条总部助理、处级与副处级公司班子副职、部分科级公司总经理及驻外办事处负责人不配专车,一律使用自购车辆。标准原则上要超过15万元。

第六条各级公司中层业务部门、科级公司副职办理业务一律使用公用车。公用车配备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处级公司3-4辆.副处级公司与科级公司1-2辆。标准控制在10-20万元以内。具体车型单独申报。

第三章费用控制

第七条专车和公用车费用分为基本费用、运行费用和常规费用三部分。基本费用是指运行中发生的停车、洗车、内室清洗、封釉、打蜡、光碟等费用;运行费用是指车辆在运行中所发生的油料费与过路费;常规费用是指车辆的审验费、保险费、保养、维修、装潢费等费用。基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制。根据车型按年核定,分别于第

一、第三季度发放;运行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运行费用要根据车型核算到公里,每月按各车实际行驶里程实报实销;常规费用由各公司责成专人统一管理、缴纳、结算。

第八条运行费用中的百公里油耗标准各公司要根据车型自行测定,每年夏季即5至8月份四个月期间,每百公里分别增加一升空调油耗。运行费用中的过路费补贴标准自行测定。常规费用价格标准按4s店执行。

第九条各车运行费用中的油料价格按当月上中下三旬价格的平均值核算。基本运行费用每车每年补贴标准视情况自行测定。

第十条运行费用报销程序为。车辆管理岗位于每月25至30日,根据抄录的各车当月实际行驶里程与事先核定的该车型每公里运行费用标准进行核算、汇总、造表,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分别挂各车往来,然后由各车使用人持票据到财务进行报销。余额可结转使用,年底归零。

第十一条常规费用实行“逐单申报制”,发生前要填写申请单,按款额大小逐级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自购车与中层业务部门办理业务使用公用车的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制”。定额由各级公司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处级单位副职、科级单位正职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2500元/月,副处级单位副职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月。各级中层业务部门办理业务使用的公用车费用定额,要根据各个部门的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全面考虑、认真权衡,自行确定。做到既保证工作,又不浪费经费。第十三条公用车运行实行“内部模拟出租制”。常规费用由公司负担;运行费用核算到公里,由出租人根据出租结算单数量按月凭票报销;基本运行费用按年度定额一次性发放。公用车由责任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在本公司内部出租。

只对内不对外,任何出租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内部跨公司出租须报本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公用车使用程序为。使用人持本部门负责人签准的出租单到责任部门申请要车、责任部门管理岗位派车、出车、回来后使用人要当场在本次出租单上填写行驶里程和费用并在出租单上签名、出租单由出租人及时交回责任部门管理岗位。

第十五条责任部门管理岗位对各公用车的运行费用,要于当月25至30日期间进行核算、造表、汇总,报批后交财务挂账。之后出租人可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

第十六条责任部门管理岗位对各公用车当月的运行里程,要认真抄录、登记、建账、核算,付费里程不得超过实际行驶里程。

第十七条公用车常规费用项目的管理,要做到快捷、安全、质量高、费用省。要积极与4s店协商,发挥规模优势,签订优惠合同,建立绿色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为公司节约经费。

第十八条中层业务部门负责人自购自驾车者,办理公务所发生的费用可在本部门定额费用中列支。办理公务使用社会出租车发生的费用也可在本部门定额中报销。

第十九条公司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和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由管理部门统一结算,经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公共费用报销。

第四章司机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专车鼓励自行驾驶。自行驾驶者每月补贴自驾费1000元。其它车辆不考虑自驾补贴。

第二十一条各种车辆所需司机须从公司内部现有正式员工中选配。从公司以外选配司机的视作自驾。

第二十二条各种车辆司机的工资待遇与公司正常员工同样考核、发放。司机考核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司机工资中按出车公里计发的出车补助一律取消。

第二十四条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违法、违章、违规造成的责任、损失和罚款自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公司报销。

第二十五条发生事故的司机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大型事故的司机要调离司机岗位,降薪使用。

第二十六条司机必须爱惜车辆。要按规定提请责任部门维修、保养。否则造成的损坏须照价赔赏。

第二十七条公用车司机要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车内干净整洁、不拒载。

第五章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专车、公用车、处级和副处级公司班子成员及科级公司一把手的自购车发生事故时,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损失按下列规定分担:

1、凡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次要责任、且系事故发生在办理公务之中,损失全部由公司承担;

2、虽系办理公务,但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公司承担百分之九十,自行承担百分之十;

3、非公务发生事故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4、公务中非公务人员乘车导致的损失和损害公司不予承担;

5、没有按规定缴纳交强险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缴纳强险但未参加商险的,公司在承担责任时下浮百分之五十

7、公司所有外借车辆发生事故时,由责任部门出面解决,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后须遵守国家交通和保险理赔相关法规,按程序办理。擅自处置造成的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由各公司责任部门牵头办理。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公司统一赔付后,由责任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在其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车辆变更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有车辆变更,须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擅自变更行为无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司各级党政领导在正式离职时,要及时交回所配专车,不得借故长期占用。第三十二条公司车辆变更包括车型更换、数量增减、新旧更换、顶出顶进、报废处理等改变现有状况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车辆变更程序为。到总部责任部门领取并填写车辆变更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字、责任部门备案、按批准权限或范围进行变更、财务报账。未经批准的变更行为财务一律不准报账。

第七章车辆使用

第三十四条使用公司公务车辆出省或省内行驶半径超过500公里以上时,须事前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车。否则,费用自理、严肃处理。第三十五条公司公务车辆不准外借。因公确需外借时,须提前报总经理批准。第三十六条杜绝公车私用,禁止婚嫁用车。

第三十七条公务车辆各级管理部门有权统一调配,集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公用车辆在无人使用时须统一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批准,司机不准随意开车外出,更不准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

第八章车辆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务车辆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管理责任部门为各级公司办公室,管理责任人为车队长。总部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四十条各分子公司要根据总部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从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入手,明确责任、细化管理、加强监督,提高公务车使用效率,降低费用。

第二篇: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某某县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全县党政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三条成立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政府办、财政局、人保局、编办、国资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县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全县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需要,统筹调用全县公务车辆;

(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

(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公务车辆配备第六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原则上按《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饶办字„2005‟49号)执行,即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小汽车编制数由市党政机关小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正科级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人数30人以内的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领导职教在4人以上的,因工作需要可增加1个编制。副科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经济条件,可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科级单位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的,除按上述标准核定公务车辆编制外,每增加10个人员编制数相应增加1个公务车辆编制数(即30—

240人增加1个,40—50人再增加1个,依此类推,但超过80个人员编制数的单位由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另行确定车辆编制)。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车;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上、价格18万元以上的车辆,由购车单位写出申请,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市党政机关小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单位现有车辆数少于核编数的,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购;单位现有车辆数超过核编数的,超编车辆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不允许超编制数更新购置车辆。

第九条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非定编车(包括的士头、人货车、厢式货车、中巴、大巴等),需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审批。

第十条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需报请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新成立单位凭“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定编。合并成立的单位,其车辆配备以实际拥有车辆数计算,超出编制的车辆指标由县公务车辆管

3理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新成立单位在车辆编制没有核批前,新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工作用车时,采用临时租赁方式解决。有关单位须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公务车辆购置和报废更新第十三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购置公务车必须遵循“先报批、后定编、再购买”的原则,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车辆定编手续,取得定编后再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四条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购车单位需向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关于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的请示,并填写《某某县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送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车辆的配置标准进行把关;财政局负责对车辆购置的资金来源提出意见;人保局和编办负责核实用车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政府办负责对车辆的定编、配备、购置、报废更新、过户等提出意见;

4国资办负责对车辆报废和过户提出意见。

(三)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审批,用县财政预算内资金购置车辆的还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申请车辆购置、过户及报废更新的单位凭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车辆定编或更新手续

(五)购车单位凭定编和购车的批复,到县财政局和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同意车辆报废或过户的,凭批复到县国资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其工作用车由新任职单位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逾期不退者,按市、县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不得用公款购车挂私人牌、企业牌或外地牌,如发现违规情况,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处5

理。

第十八条公务车辆原则上只在公务活动期间使用,不得公车私用。凡未经批准,将公务车辆借给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借车人承担。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

第六章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县财政每年按预算定额标准核拨车辆费用,超编车辆费用参照预算定额标准在单位基本结余中列支解决。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车辆维修和燃油管理制度,实行定点维修和加油,堵塞漏洞,节省开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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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广东源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配备

第三条车辆配备

需要配备车辆的各部门和分公司,应书面提出《车辆配备申请单》报经分管领导审批,报董事长批准后,由集体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指导车辆使用部门管理。《车辆配备申请单》一式二份,集团办公室一份、财务部各一份,财务部凭此调整固定资产。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四条车辆管理实行责任制,即每辆车辆均必须有责任人、监督人。有专职驾驶的车辆,专职驾驶为责任人;子公司服务车辆指定使用人员为该车责任人,服务车辆责任人变更时,子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并传于集团办公室备案。子公司的行政部门为所属子公司服务车辆的监督人。为安全起见,原则上有两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才允许驾驶车辆。驾驶人员不得超速行驶,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五条车辆责任人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定期前往指定车辆管理机关年审,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如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罚款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

第六条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明确责任。

第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因违章罚款,不予报销,因用车不当,造成损失的,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所产生的损失5000元以下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15%,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20%,其余部分由车辆使用及保管的子公司负责。

第四章车辆调度

第八条由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总部所有车辆管理,用车部门需使用集团总部车辆时,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安排(已分配至各部门的专车由各部门自行安排)。用车人用车前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并经其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车,否则管理部有权拒借。用车人在用车前核对该车的起始公里数,使用完毕后再统计截止公里数,并在交车钥匙时报集团办公室车辆专管员。集团办公室车辆专管员对用车公里数及使用时段进行审核,对于起止地与实际行驶公里数严重不符的将报主管分管领导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公司所有车辆上(除公司高管人员车辆以外)必须配一份《车辆行驶记录表》,由用车人即时填写,车辆责任人负责监督,对不按该条规定执行的,用车人每人每次应缴纳50元成长赞助金。

第五章日常停放

第十条总部车辆使用人(除公司高管人员以外)一律不得将车辆带回家。如因工作需要,须带车在公司以外过夜的应在领车时填写《借车单》,并报主管领导签批,否则不得带车在外过夜。带车在外办公,因特殊情况临时决定不能在下午下班前回公司的,必须电话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事后补办相应手续。对不按该条规定而带车在外过夜的,当事人每人每次缴纳200元成长赞助金。

第十一条节日期间,公司总部、子公司的所有车辆(除公司高管人员以上人员外),都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地点,否则除费用自理外,每人每次缴纳500元成长赞助金。

第六章车辆加油

第十二条公司车辆加油统一使用中国石化的ic卡,一车一卡,并实行油卡专车专用,由车辆责任人负责保管。

1、加油卡每次充值最多2000元

2、加油卡丢失应及时报公司进行挂失处理,如造成损失必须按卡内余额进行赔偿

第七章车辆维修

第十三条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车辆需进行维修、保养的需按集团公司《车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八章车辆费用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使用及保管的车辆费用应在各子公司列支核算。第十五条车辆费用按每辆车归集核算,车辆费用每月报销一次,每月报销必须附《车辆行驶记录表》由各子公司行政、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六条各子公司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等固定费用由车辆责任人办理,报销时必须列明细清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车辆档案

第十七条集团办公室对每辆车都必须建立档案,记录年审、每月行驶公里、责任人员更换情况等。

第十八条所有车辆除行车执照、保险卡、养路费缴讫证、养路费年检合格证、附加购置完税证明由驾驶员携带外,车辆登记证及其余资料均由集团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二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车辆发生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后,驾驶员应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集团办公室以及保险公司,严禁隐瞒不报。特别是不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一经发现,造成得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须酌情派人前往协助处理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事故处理完毕后,车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办公室存档。管理部门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

第十三章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车辆责任人必须持照上岗,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损失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

第二十二条车辆责任人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车管部门,否则最后使用人须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车辆外借(包括公司内部借用)返还时,车辆责任人应做好交接检查工作,对出借车辆的车况大致检查,明确责任,否则,事后发生的费用由车辆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五条车辆使用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绕道办私事,严禁私自为他人或外单位运送货物、接送人员,更不得擅自将车借予他人,否则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并责成缴纳成长赞助金200元/次。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xxxx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关于xxxx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用车流程,提高车辆运行效率,合理控制用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分类及司机要求

第一条

人事行政中心下设公务车辆车队,全面负责公司所有公务车的统筹及司机的管理。

车队设队长一名,负责所有车辆和司机的直接管理,负责对车辆证照、维修、保养事宜的管理,车队队长有权对车辆和司机进行协调。并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车队人员的轮值排班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公司公务车辆按性质分为业务车辆和公司领导专用车辆两类。

业务车辆由人事行政中心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调配管理。

原则上公司领导车辆和司机由领导支配和管理。在遇紧急情况下,公司公务车无法返回办理,公司领导专用车辆如有闲置时由人事行政中心在征得领导同意下进行统筹和调配。

专属各办事处、部门使用的车辆如遇车务繁忙时,由人事行政中心统一协调,可支援其他部门用车需求。车辆和司机的管理遵循本管理规定,由人事行政中心统一安排和管理。

办事处司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办事处负责人进行日常管理和调配,须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司机安排

一、专职司机。公司车辆实行定车定员驾驶机制,由人事行政中心统一安排专职司机与车辆匹配。

二、兼职司机:

1、使用兼职司机的基本条件:

第1页共7页(1)所在部门经常需要使用车辆并配置有车辆的;

(2)所在部门经常需要开车对外办理业务的人员同时符合专职司机条件并同意担任司机;

(3)该人员为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2、申请程序:

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确定兼职司机人选后向人事行政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后公司领导批准。经批准后该单位可使用兼职司机独立驾车长期办理业务。

三、临时驾驶人员:

1、担任临时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所在部门经常需要使用车辆但没有配置专职司机又无兼职司要的;(2)有c1牌及以上,驾龄二年以上无严重违章、交通事故的;(3)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由人事行政中心审核后书面向公司领导审批,经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扔有临驾驶公司车辆的资格。

3、可以临时驾驶的情况。因紧急公务,在有车无司机的情况下,经人事行政中心批准,可以由符合上述条件并已经申请批准的临时驾驶人员完成该单次出车任务。

第三章车辆的调配管理

第四条《车辆派车单》是下达出车任务和车辆费用报销的重要凭据,除明确规定无需使用《车辆派车单》的情况外,没有《车辆派车单》或与《车辆派车单》不符的费用均不予报销。《车辆派车单》由人事行政中心自行编号、管理,并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员工因公务需要用车时,应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人事行政中心审批,由车队队长核实后填发《车辆派车单》,通知司机作好出车计划并回复用车部门

第2页共7页

二、车辆调度人员因故在外时,可口头通知司机出车或者由代管调度人员进行车辆调配。因特殊原因无《车辆派车单》的司机用车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要求用车部门补办《车辆派车单》。

三、各部门、单位需提前半天向人事行政中心申请用车需求。遇特殊紧急事件需要临时用车的,人事行政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派车,如出现无车的情况可由车队根据外出车辆的路线情况就近派车。

四、节假日需用车的部门、单位需按公司规定在提交值班表同时一并提交《车辆派车单》,没经批准的出车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用车人个人承担

五、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公司领导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直接调配公务用车,公务车司机接到直接派车的通知后第一时间通知车辆调度员,车辆调度员应及时补办《车辆派车单》

六、夜间值班和休息日值班的车辆调度原则上由需车部门通过电话与车辆调度员联系,车辆调度员可口头调度车辆,在次日补办《车辆派车单》并由需车人和需车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名确认。如车辆调度员通讯不畅,需车部门可直接和值班司机联系,司机可出车。但次日必须补办《车辆派车单》并由需车人和需车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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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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