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第一篇: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

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

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

颁布时间:2009-3-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第三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财税[2005]186号

2006-01-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有待于我省具体制订标准,我想应该上浮20%,否则4000太少]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抵缴税款也只是在当年,那就是说。商业企业从城建税、教育附加中抵,不足的再抵企业所得税。是否还需办理减免税手续。有待于省、市局进一步明确]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这条是关于衔接问题,对以前办的很有利]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从事个体的下岗人员每年8000,按月为66

6、67元,一般情况下够用,这样就要求税管员核定税额时,掌握好。如果每月应交税66

6、67元,还应纳超出的部分;特别提示的是:无论新办的还是原有的,从2006年起一律按上述定额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此条与原规定基本相同,范围发生点变化:一是建筑业安置70%可以享受;二是商业企业也可以]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以上是说:下岗人员的范围扩大了,扩大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3.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鼓励的人员范围包括哪几类人群

2004-04-28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布署,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近期的重点将放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方面。为配合这一近期工作重点的有序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鼓励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范围也有所限定,是指那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特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在上述人员中,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和中发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已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再就业且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在享受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内。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只有在申请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后,才具有了实际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该优惠政策

可适用于哪些人。

2004-04-28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出台较早的鼓励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早在1994年,为鼓励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经国务院批准后,税务部门及时出台了鼓励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扶持性政策,明确规定: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如下: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适用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的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共五类人。

1.现行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04-04-28

税务部门一贯重视和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一直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节作用的政策目标之一。从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以来,税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针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

为鼓励有关企业吸纳城镇待业人员,规定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再享受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为鼓励能更多的开发劳动岗位之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定对新办的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为鼓励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发展和更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规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为促进随军家属实现就业,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规定对安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3年内减征或免征相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相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鼓励转业干部就业,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社会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较好地保证了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2002年,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做出的战略性决定,又出台了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去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以及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了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力的促进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2.新老再就业税收政策如何衔接

2004-04-28

为鼓励和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由于这些优惠政策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着主体交叉、时间交叉、范围交叉等情况。因此,对相关政策的适用,需要明确衔接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新老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不累加享受的原则,即:不能同时享受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实际享受哪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应由纳税人选择,从优享受。在纳税人选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若纳税人还具有享受另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经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准后,则可开始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5.对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

优惠。

2004-04-28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制度中“服务业”税目所对应的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于服务型企业具有的劳动密集型的特点,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重要力量。鼓励服务型企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也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结构。因此,国家鼓励绝大多数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由此对除极少数限制发展之外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分别规定了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

(1)对在2005年底前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即每吸纳1%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2005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对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9.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2004-04-28

一般的讲,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配合党中央、国务院在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而出台的。因此,绝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有期限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例外。新出台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的生效时间和截止时间,即从2002年9月30日起到2005年底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以后出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就不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2005年底前已取得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该优惠政策将执行到期满为止。如:一个在2005年12月成立并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并具备了其他相关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在经申请核准后取得了三年内减免相关税收的资格,则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执行到2008年底。

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减免税是怎样规定

2008-7-115:16吉林地税【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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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想知道下岗人员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

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企业自吸纳下岗失

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来源: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浏览次数:923发布时间:2009-8-24办理机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简介)

正文:

最近,有不少读者来信来电话询问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办理程序。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省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了六条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0口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包括30%;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每次(日)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陕西省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在上述月销售额的幅度内,由各市(区)国税局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陕西省规定,营业税起征点在月销售额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1x)地税局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目前执行的标准是:西安市城郊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为月营业额3000元;西安所属其他郊县和阎良、临潼、长安区为月营业额2000元;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安康、商洛、榆林市、杨凌示范区为月营业额1000元)。

问。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新办服务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是怎样规定的。

答。上述文件所称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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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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