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10000—2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三、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五、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七、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单位30—50万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00—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00元罚款。
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元罚款。
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
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作业期间睡觉的。
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
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19、酒后或精神疲劳进行上岗操作的。
第二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2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
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7·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30—50万元,事故队组1—5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00元罚款。
7·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事故队组1—2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50%。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00—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7·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00元罚款。
7·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元罚款。
7·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7·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组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8·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8·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8·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8·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8·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8·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8·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8·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8·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8·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8·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
作业期间睡觉的。
8·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8·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8·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8·19酒后或精神疲劳进行上岗操作的。
第三篇: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xxxxxxxxx煤矿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臵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其它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党政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二条、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7、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8、隐报、谎报安全事故或打击报复事故举报者,根据情节轻重,除对项目经理部责任领导处罚100-5000元外,建议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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