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公司的管控,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维护总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的运作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公司设立
第二条分公司成立条件
(一)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授权聘用,工程管理班子由分公司人员组成,参与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分公司负责人要求具有优质人脉资源,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承受经营风险。
(三)分公司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与总公司签订分公司承包合同,并及时按约定上缴管理费.
(五)分公司必须配备自己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及施工队伍。第三条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工作及税务登记。其他所需办理的证件均由分公司负责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保证提供的相应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四条管理费。随城市和年产值不同,上缴管理费有所不同,具体数值根据工程量协商确定。
第五条分公司承包经营期间,自行筹集资金开展全部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承担分公司公司全体员工的工
资、福利、采购、税收、日常管理及证件有偿使用等全部成本支出。
第六条分公司所开设的银行帐户,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配备有关的财务人员。分公司的收入在扣除全部成本、上缴管理费后,利润全部由分公司自由分配。但分公司所有收入必须先进总公司账户,确保总公司实施财务监管;分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能用于以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往来,其他与总公司无关的经济往来一律不准使用该账户。如有违反,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并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分公司负责人严禁以公司名义融资或贷款,如有发生,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负责人赔偿。
第八条因分公司原因导致总公司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分公司必须立即筹集资金或用其他财产提供足额担保,确保总公司被查封财产解除查封冻结,否则,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负责赔偿;如因分公司原因导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总公司或强制处分总公司财产的,全部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赔偿,并承担相应全部后果、承担相应全部费用;如因分公司原因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由分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总公司每半年对分公司账务、财务、税务进行审查,引导分公司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并按总公司的账务管理制度建账。
第四章经营投标
第十条分公司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正常的经营投标活动;同时自觉接受总公司的检查、监控。
第十一条分公司在承包期间不得做有损总公司企业形象的事情,不得
超越总公司承包资质范围或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外开展经营业务;如果分公司想在承包区域以外地区承接业务时,必须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
第十二条分公司的资质预审、投标文件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编制,如需总公司编制,总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分公司的投标书,须经总公司审核,对投标文件中“承诺书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经董事长确认,全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业主,同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分公司在进行资格预审申报时,必须经总公司经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名。有下列情况的,分公司不得参与投标:
(一)项目资金不足70%的;
(二)工程承包价低于工程成本的;
(三)没有前期策划,与业主关系不熟悉的;
(四)不符合国家政策及高风险的合同。
第十四条分公司在承包区域范围内所有公开招标工程、议标工程,可以自行承接并承建。严禁将承接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在承包经营期间,分公司只能在约定区域内自行承接、承建并完成所承包项目。未经总公司书面方式同意,分公司不得跟自然人联营承接工程项目。否则,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承担,同时赔偿给总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工程中标后,须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投标文件报总公司备案。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分公司承接所有项目的合同,原则上按公司示范合同范本或由总公司提供合同文本,所有合同在签订前必须报总公司审批盖章,合同签订后须送2-3份原件到总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当合同中的部分内容需要变更时,分公司应及时同总公司联
系,变更内容确定前须得到总公司的认可,方可盖章确认。
第十九条分公司原则上不得拿合同去融资或贷款,如有必要且可行时,必须事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同时总公司必须派人参与贷款全过程。如贷款需要总公司提供资料或担保,总公司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如发生合同纠纷,分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有仲裁、起诉或作为被告应诉的事项,分公司应与总公司联合处理。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应高度重视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现行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属地方的各项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以及总公司管理标准,全面落实、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资料、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应督促项目部及时向甲方报送承建工程的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施工进度情况、合同实施情况、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资料,自觉维护公司形象,让公司得到业主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赞誉,塑造公司良好的诚信度和美誉度。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施工期间,分公司应确保承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无大的安全问题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面落实公司质量方针,年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一次性验收合格率95%以上,每年争创一个市(省)优质工程奖项。
(二)全面落实公司安全方针,采取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有效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总公司安全规程,杜绝一般事故及等级事故发生,年
度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下,争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分公司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总公司报告,分公司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往施工现场组织救援,保护好事故现场,避免人员及财产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在承包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督促、检查项目部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若分公司创建省、国家奖项成功,总公司将给予分公司奖励,奖励标准协商确定;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分公司除负责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外,且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对工程项目存在的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并按总公司规定处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必须督促项目部做好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且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对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处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分公司承包的项目,总公司有权派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参与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七章劳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员工管理规定,处理好分公司内部、外部的劳资关系。分公司所聘用工作人员由分公司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合作关系,如因分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分公司应建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项目部提供民工工资担保,确保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如因拖欠民工工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分公司应将分公司人员名册、项目部人员名册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分
公司负责。
第三十二条分公司必须督促项目部保障施工人员的正常生活,按时结清工人工资,否则由拖欠工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负责。
第三十三条分公司未及时处理好集体上访、游行、请愿、劳动争议或民事诉讼等问题,总公司有权直接出面处理,由此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分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项目工程的子项对外发包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
第八章证件及印鉴管理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证件的复印件,由总公司盖章确认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统一管理所有证件及印章,分公司严禁将证件复印件借与他方使用。
第三十六条分公司每年组织人员参加住建局组织的各项岗位证书的培训,不参加培训造成的证件不够用由分公司自行解决,借用总公司证件按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三十七条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不得私刻分公司及总公司公章,伪造相关证件,否则总公司将对分公司处5000~50000元罚款;给公司带来不良后果的,撤销分公司承包经营权;给总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分公司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不得以分公司印章、项目部印章办理任何抵押、贷款等相关经济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分公司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承包合同给予处罚,造成总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总公司损失,触犯刑法的,总公司有权向政法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经营,不按承包合同约定超范围经营业务;
(二)管理不善,造成总公司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扣押施工许可证、停止招投标、承包资质下降等影响企业信誉下降的;
(三)不经总公司同意私设资金账户,或资金账外循环,逃避总公司财务审查监督的;
(四)与债权人相互勾结,故意虚构价格扩大欠款事实,损害总公司财产权益;
(五)承揽工程合同不报总公司审查、审批,或总公司审查不同意签订的高风险合同仍与对方签订的;
(六)违反分公司印章使用约定的;
(七)不按合同约定上缴管理费的;
(八)分公司撤销不依法清算的;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如有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分公司管理办法分公司管理办法
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实现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足成都、跨越四川、到服务全国”的战略目标,以“全面抓建设、重点抓经营、关键抓项目”为指导方针,做到经济增长和队伍建设两不误,不断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打下坚实的基础。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分公司的设立第一节分公司开设的条件
一、开设分公司必须在各省省会城市开设;
二、分公司的拟派负责人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三、开设分公司的拟派负责人必须是从事建设行业五年及以上同时具备相应技术职称或从事过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四、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修养、内涵,做事讲规矩、办事流程清楚、严谨,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强;
五、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风险意识、保险意识、组织意识、市场意识和行业动态的洞察力;
六、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良好的社会公信度;
七、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较高的社会地位或政治地位。
第二节分公司的开设
一、由市场开发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交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依法开设。
二、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给总公司上交保底分配利润金额不低于三十万元人民币,施工工程生产总值不低于五千万。
三、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
四、分公司组织结构一般“五部一室”,即经营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计材部和办公室。其负责人由分公司统一任免,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
五、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及新的经营领域发展使用,亦可弥补年度亏损。在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
六、开设分公司具体流程:
申请(或介绍人)提出口头申请——考察—-写考察报告——做出相关意见——填报申请表——提交总经理批准——签订协议—-实施
七、考察
分公司考察记录(考察时间:考察地点:考察人:)a)b)c)d)e)f)g)拟开设分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分公司的拟派负责人身份拟派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拟派负责人的自身能力强和业务技能拟派负责人组织能力和经营能力拟派负责人的优势资源和社会公信度拟派负责人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或政治地位。
八、开设分公司申请表(见附件)
九、分公司合同(见附件)
十、分公司组织结构分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下设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各一名。分公司机关常设“五部一室”,即经营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计材部和办公室。各部门的权属管理根据各分公司的情况自行确定,报总公司备案。第三章分公司管理第一节管理办法
一、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
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总公司备案。
二、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由分公司负责
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分公司必须保证员工一定收入水平,其基数不得低于1000元/月,其它收入可视本分公司年经营效益,人员管理层次、岗位、工作效能等由分公司负责人确定。
三、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
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等条款,临时聘用协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三章分公司管理第一节管理办法
一、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
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总公司备案。
二、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由分公司负责
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分公司必须保证员工一定收入水平,其基数不得低于1000元/月,其它收入可视本分公司年经营效益,人员管理层次、岗位、工作效能等由分公司负责人确定。
三、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
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等条款,临时聘用协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分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在分公司可以参照总公司请销
假制度执行,总公司派驻分公司人员原则上每年中途探亲假不超过两次,累计不超过35天,由分公司负责人批准。
五、派驻分公司女员工的产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六、分公司应加强企业思想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团结、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想方设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七、分公司应积极为员工创造继续培训教育的机会,以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八、印章、资信材料、介绍信统一到总公司办公室按总公司
有关规定领用,履行登记手续,总公司定期对分公司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进行检查。
九、各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与保管负直接责任。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由总公司派驻人员保管,经分公司负责人审批使用,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人必须坚持原则,审批人和保管人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印
章、资信材料、介绍信的使用台帐,使用情况及时向分公司负责人汇报,严禁为非法活动和违背总公司经营方针的材料加盖公章、出具资信材料和介绍信。
十、分公司财务管理:各分公司应设立财务科,财务人员配
备不得少于两人,其中总帐会计必须有相应的职称证和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他财务人员由分公司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负责委任,原则上应就近亲回避的原则。十
一、分公司的财务制度、财务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进行,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手续执行人共同承担,分公司负责人不得强制财务人员执行不符合财务纪律的行为。十
二、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报总公司备
案。负责制订本分公司质量创优计划,定期检查在施阶段工程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员工进行施工操作规程培训,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质量认证体系,不断提高施工人员操作水平和质量意识,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鼓励技术创新。十
三、鼓励分公司工程创优,分公司单独创优工程所获得证书,可在各有需求的分公司间有偿使用。
十四、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报总公司
备案。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必须购买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并将保单传至总公司备案。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管理工作,其成员由负责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各工程队、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十五、分公司应充分重视经营管理工作,加大经营力度,经营方式灵活机动,把经营工作放到各项工作的重点位置,同时也要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调研、认证,形成书面报告,尽可能规避风险,对投入较大、风险较大的项目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
十六、分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签订工程合同时,
应认真把握,细致研究,合同条款明确规范,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要及时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律师室签证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报总公司备案。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分公司所签合同及合同的执行负责。第二节分公司考核与奖惩
一、分公司负责人在承包经营期满时,必须保证跨入新一轮承包期的施工产值不低于上一轮承包期完成的平均产值。
二、分公司的考核由总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根据总公司规章制度及管理考核细则,对分公司的综合管理、财务管理、施工管理、经营管理、培训教育、综合治理等进行综合评分,排出名次,在承包期内连续三年排名在前三名的,其分公司负责人在下一承包期时,其同等竞争额可下浮3%,在承包期连续三年排名在后三名的,取消其分公司负责人下一承包期竞争资格。
三、分公司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分管领导提议,经总经理批准,可免去其分公司经理职务,并取消该分公司在当地的经营权:
1.分公司负责人不顾公司利益,有与公司发展背道而驰的行为。
2.承包期内不能按时足额上缴相关费、税的。
3.分公司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经营方法不当、经营手段不力致使分公司严重亏损。
四、分公司管理人员聘任、解聘由分公司负责人决定,报总公司备案。有下列情形的分公司负责人可以直接解聘:
1.不适应所聘岗位要求,造成分公司工作被动。
2.因自身工作不力,造成分公司亏损或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
3.严重违背请销假制度,不请假离开分公司连续一个星期或累计达一个月的。
五、分公司在一个承包期内未出现任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民事纠纷事件的,其分公司负责人在下一承包期时,可以申请总公司的专项奖励基金。
六、分公司在第二个承包期内,施工产值不及上一个经营期施工产值的80%时,每少10%,总公司对其该年度承包金增加20%预以处罚,该罚款由总公司存于专项奖励基金。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时,总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实行追加处罚,被相关管理部门暂停经营资格的,按其年度承包金的1-3倍追加赔偿;被相关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资格的,按其年度承包金的10-30倍追加赔偿。在实施上述处罚时,总公司仍保留对其分公司负责人进一步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合作协议甲方: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以甲方名义在开办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合作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合作经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方式:
1.甲方利用现有工程施工的所有资质及施工业绩等为条件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在(市)开办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并开展工程项目经营活动。乙方以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在安徽省区域内自揽、承包甲方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业务,自行组织施工队伍、自筹资金、自负盈亏。
2.乙方设立的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经营所需的经营资金、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分公司经营期限、指标和要求
1.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即分公司的经营期限)暂定为壹
第三篇:分公司管理办法四
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
(试行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实现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足成都、跨越四川、到服务全国”的战略目标,以“全面抓建设、重点抓经营、关键抓项目”为指导方针,做到经济增长和队伍建设两不误,不断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打下坚实的基础。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分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分公司开设的条件
一、开设分公司必须在各省省会城市开设;
二、分公司的拟派负责人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三、开设分公司的拟派负责人必须是从事建设行业五年及以上同时具备相应技术职称或从事过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四、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修养、内涵,做事讲规矩、办事流程清楚、严谨,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强;
五、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风险意识、保险意识、组织意识、市场意识和行业动态的洞察力;
六、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良好的社会公信度;
七、拟派负责人必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较高的社会地位或政治地位。
第二节分公司的开设
一、由市场开发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交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依法开设。
二、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给总公司上交保底分配利润金额不低于三十万元人民币,施工工程生产总值不低于五千万。
三、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
四、分公司组织结构一般“五部一室”,即经营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计材部和办公室。其负责人由分公司统一任免,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
五、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及新的经营领域发展使用,亦可弥补年度亏损。在
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
六、开设分公司具体流程:
申请(或介绍人)提出口头申请——考察—-写考察报告——做出相关意见——填报申请表——提交总经理批准——签订协议—-实施
七、考察
分公司考察记录(考察时间:考察地点:考察人:)a)b)c)d)e)f)g)拟开设分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分公司的拟派负责人身份拟派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拟派负责人的自身能力强和业务技能拟派负责人组织能力和经营能力拟派负责人的优势资源和社会公信度
拟派负责人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或政治地位。
八、开设分公司申请表(见附件)
九、分公司合同(见附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将部门经理审批签字的报销单交财务审核,财务人员应重点对费用报销单后附原始发票和单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费用金额的计算予以符合并签字,最后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查和审批。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凭签字齐全的报销单,交出纳领取资金,出纳应对报销单进行审核,重点查看报销单有无涂改、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后附的发票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第十一部分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