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篇:xx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xx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加强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车辆、驾驶员和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控股公司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其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职岗或兼职人员;基层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本单位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组织或参加单位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劳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牌证和单位内部准驾证管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6.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保险方案、投保和保险车辆事故定损、索赔工作。
7.参加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考核工作,对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各项档案资料。
9.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10.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11.及时总结、发现、推广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专(兼)职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交通安全活动。
5.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组织开展本单位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或换证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六条
生产、企管、设备、资产、劳资、组织和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以下安全职责:
(一)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组织车辆生产运行时应认真识别控制风险因素,查处“三违”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外雇及租赁车辆的安全资格审核。
(三)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门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四)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保险工作,负责保险方案审核,并配合安全部门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五)劳资部门应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组织、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机构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第三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应开展以下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一)各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二)各单位为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机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三)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开展路检夜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制度,包括准驾证申领范围、申领种类、审验或换证办法、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二)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三)日常车辆运行“三交一定(驾驶员应将准驾证、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制度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三交一封(驾驶员将准驾证、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车辆固定停放)制度。
(四)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五)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六)长期在外值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八)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九)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十)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定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将全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制度中,将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三)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所属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生活区应采取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及所属二级企业和基层车辆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一)机动车辆档案。
(二)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三)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四)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五)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六)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经各单位或所属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取得单位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单位内部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
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了解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自律,驾驶车辆做到“四不、四让(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安全自律性,不开英雄车、斗气车和霸气车,礼貌行车,文明行车,驾驶车辆时应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三)爱护车辆,服从调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检查车辆,及时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四)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第五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并按规定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装置和车辆标识应符合gb7258规定要求,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应重点检查监控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要害部位,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灭火器、警告标志牌、大中型客车逃生安全锤等;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防溜掩木。
第十七条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载,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人(重)量,运输超限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手续。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严禁特种专用工程车辆用于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3台车以上共同执行同一任务时,应指定负责人并编队行驶。车队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中速行驶,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通过险路险桥前停车查看路况、通过城市前停车整理车容车貌、遇有行车安全障碍时停车排除事故隐患,途中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等装置是否灵敏安全可靠,检查车辆灯光信号是否有效,检查货物捆绑是否牢固)。
第十八条
特种专用工程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继续行驶。
第二十条
车辆变更、转移和报废时,应及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以规避风险为原则,根据不同车辆风险大小确定投保金额。
第六章乘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乘员乘坐机动车辆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第二十三条
带车人应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约束其他乘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乘员应听从指挥,先下后上,依次排队上下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辆左侧上下车,下车后不得匆忙横穿公路;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或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
第二十五条
乘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二十六条
所有乘员均有协助驾驶员观察了望的义务,不得妨碍或干预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得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
第二十七条
货运机动车和吊车、罐车、酸化压裂车等特种工程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第二十八条
搭乘出租车或长途车外出时,应乘坐具有营运资质正规专业公司的出租车或线路车,不宜搭乘个体营运的线路车或长途夜车,不应搭乘黑出租、货运车、摩托车。
第七章车辆维护维修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和基层车辆单位应按照企业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
第三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和修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应参与机动车辆的维护维修工作。
第八章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一般规定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对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定期检验。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的规定。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gb1339《道路运输车辆标志》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安装标志牌、标志灯和粘贴、喷涂反光带及安全标示牌。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gb203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安装符合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规定的gps监控车载终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讯工具。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排气管应装有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车辆应安装符合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规定的导静电拖地带。
(六)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七)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随意排弃;被污染过的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品、药品、饲料及动物。
(八)移动罐体车、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运输危险货物,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外,不准运输其他危险货物。
(九)除特别规定外,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1只2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十)危险货物运输应配备押运员。
(十一)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件,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车上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十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
(十三)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
(十四)运输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十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得接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十六)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工具时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十七)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连接好导静电接地线,雷雨天气无避雷措施时禁止装卸作业。
(十八)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石油测井专用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gb1180《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和sy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石油工业专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sy54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运输散装危险货物(如液化石油气瓶等)和其他危险货物(如油泥砂、医疗废物等)的车辆,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第九章特种专用工程车辆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种专用工程车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车辆设备,或者安装固定有特种施工作业设备、仪器,且设备、仪器运行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涉及人身安全的专用工程车辆。具体包括汽车起重机、修井作业车、酸化车、压裂车、锅炉车、管汇车、钻机车、绞车、发电车、压风机车、测井仪器车、现场照明车、震源车等。
第三十八条
一般规定
(一)应根据不同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车辆和车载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组织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对车载设备的安全附件、仪表、承压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种控制阀门、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车辆、设备带病施工作业。
(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设备、装置、附件等有检验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四)特种车辆的设备操作人员应熟知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要求和施工作业工艺流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操作人员有培训取证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取证,持证上岗。
(五)施工作业前,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关键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六)施工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章车辆行驶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车辆单位安排车辆任务时,应对车辆、驾驶员、天气、道路和任务等进行hse风险识别分析,合理调派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因工作任务造成驾驶员疲劳开车、超速行驶。
第四十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全面了解出车任务,选择最佳行车路线,预测分析途中风险因素,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行车证件齐全有效。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行车过程中精神饱满、精力充沛,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会对安全行车造成影响。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严重交通违规行为,并做到以下要求:
(一)起步前,要认真查看车辆周围,大型车辆还应注意车底,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信号起步行驶。
(二)驾驶车辆时,应集中精力,认真观察判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提前减速,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侥幸。
(三)行车过程中,要沉着冷静,谨慎驾驶,不可急躁侥幸、左右超车、超速行驶。
(四)行车途中要保持安全车距,切勿跟车过近、横距过小,导致突发情况措手不及。
(五)超会车时,要正确判断超会车的距离、速度,切勿盲目侥幸,避免“三点”或“多点”交会,严禁强超抢会行为。
(六)行经路口时要严格遵守灯光信号和通行规则,注意避让行人,不得强行通过。
(七)行经村庄、学校、繁华街道或城乡结合部时,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判断,并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儿童、学生玩耍打闹或车、马、行人争道抢行、截头猛拐、突然横穿等意外情况发生。
(八)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冰雪、泥水道路上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速,掌稳方向,加大安全车距,操作方向、油门、刹车要轻缓,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门或刹车过急过死,禁止超速行驶、左右穿插、紧急制动。
(九)长途任务要遵守规定,行车途中应中速行驶,沉着冷静,不可高速赶路、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
(十)车辆转弯、掉头、停车或变道行驶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和行人,遵守通行规则,给后方来车、行人留有安全距离,不得强行转弯、掉头、停车或随意变道。
(十一)高速公路行驶应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调节注意力,按规定行车、超车、变道和应急停车,避免视觉疲劳、注意力分散,严禁疲劳开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和逆向行驶。
(十二)午饭后应尽量稍作休息调整再上路行驶,若饭后急需上路,应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发生饭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现象。
(十三)夜晚、黄昏行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超会车时应沉着谨慎,合理使用灯光,切勿观察不清盲目行驶,要特别注意因光线对射形成的视线盲区。
(十四)遇有险路、险桥时,驾驶员应下车察看,必要时乘车人应下车步行通过;车辆行驶时应低速慢行,乘车人应协助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十五)行经沼泽和泥泞路段时应下车察看路况,不得冒险驶入;车辆被陷时,不应猛加油门前行或倒车,要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车辆拖出。
(十六)机动车辆需要通过水淹路段时,应下车察看积水深度,不可侥幸冒险通过。如可通行,应选好行车路线,使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不宜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若车辆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发动车辆,应设法将车拖出,防止发动车辆时水从排气管进入发动机造成发动机毁坏。
(十七)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稳方向盘,中低速行驶,充分利用发动机的牵制力控制车速,不宜频繁使用刹车;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提前减速、鸣号;上坡时不得蛇形曲线行驶,下坡时严禁熄火或空档滑行。
(十八)在沙漠地区行驶,应先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列出的特殊道路环境条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十一章事故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xxx„2004‟553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南阳市天泰水泥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强化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车辆主管部门领导和驾驶员对安全行驶及车辆日常管理的认识,杜绝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是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车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每年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主管车辆的领导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负直接责任,协助责任人做好车辆的日常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司机进行安全教育。
二、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地方车辆安全管理法规,并完善、补充各种车辆使用、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的规定,认真予以落实。
三、主管车辆的领导要组织驾驶员按时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年检和各项业务考核学习,对机动车驾驶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并报安全保卫部。
四、全公司大小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驾驶员要熟悉消防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要加强保管,按时换药。
五、机动车辆驾驶员工作标准和要求:
1、全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执照。
2、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交通规则及公司内部的各项安全规定,爱岗敬业,服从管理,持证上岗,优质服务。
3、按时参加单位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例会,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车辆驾驶。
5、出车前应做到证件携带齐全,转向、制动、轮胎、气压、雨刷、后视镜、灯光、喇叭、减震、各种仪表功能安全有效,无不安全因素存在。
6、熟记各种道路信号、遇到无人看守的道口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7、认真执行九严禁:
①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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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为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交通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或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并由单位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根据《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