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健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激励、考核约束机制,促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流动,增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活力,保证人员交流、人事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股级(含股级)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股级(含股级)以下工作人员)。

二、调配交流原则

1、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适应改革开改的需要,促进县域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2、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职位设置进行,保证工作人员在行业、部门之间的的合理配置

3、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4、注重促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流动,增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活力

5、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6、严格执行公务员法调任有关规定

三、调配交流范围和条件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配交流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原因之一:

1、有利于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2、满足县重点建设、县重点工作的需要;

3、充实基层单位;

4、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空缺;

5、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富余的人员;

6、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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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调配交流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规定办理

2、本办法由县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