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的测算工作,指标概念,测算方法,部门分工,工作要求,其中主要包括:城镇净增就业人员,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镇净增就业人员的测算,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的测算,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劳动力调查和城镇各类单位就业人员统计工作,根据劳动力市场或其他推算城镇就业总量数据,按照所附表式向部门会商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所附表式向部门会商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性岗位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所附表式向部门会商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反映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的测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标概念

(一)城镇净增就业人员

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最终结果的指标,是指报告期末城镇就业人数与报告期初城镇就业人数之差。

(二)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

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过程的指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各类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累计新就业的人数,以及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新就业的人数总和。既包括初次就业的各类人员,也包括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但不包括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三)城镇新增就业人员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是检查各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指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等于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的人数,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人数。

二、测算方法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主要依据现有统计调查的资料,分别采用如下方法进行测算。

(一)城镇净增就业人员的测算

1、年度数据

全年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根据各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城镇就业人员数,按照报告期末人数减报告期初人数的方法进行计算。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年末数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劳动力调查数据进行推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就业人员年末数仍采用现行的方法进行统计。在劳动力调查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就业人员数也应根据劳动力调查数据进行推算。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采用分级测算的办法,各级应根据本级各部门所掌握的数据进行认真测算。下级上报的数据仅供掌握情况和作为测算本级数据的参考,不能利用简单的方法加总形成本级的数据。

本办法附表所列数据请于每季度后15日上报。公务员之家

本办法自2004年1季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