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恩平市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党员领导干部及职工在工作之外时间发生违法违纪、有悖社会公德、有损供销形象的行为,树立供销系统的良好形象,实现监管常态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管对象包括。市社机关全体员工、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市社下属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其他党员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八小时以外”是指除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其他时间(包括各类假期时间)。

第四条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社会、家庭监督为依托,形成配合密切、信息互通、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我社和干部形象的,市社党组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基层单位一把手既是“八小时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应把做好干部职工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干部职工“生活圈”、“社交圈”、“休闲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市社及各基层单位的领导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做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加强对干部职工“社交圈”的监督

(一)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

(二)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

(三)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

(四)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

第九条加强对干部职工“生活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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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二条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分管领导因失察、失管、失教,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外出活动汇报制度,市社一把手外出要向分管供销社的市领导汇报情况,市社副职领导、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的要向市社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各股室负责人外出的要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