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5、理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
本社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社应当在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编制。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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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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