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

(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具有丰富的产品线,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

(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保险公司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机构的资金,不受前款第

(二)、

(三)项的限制

第八条保险公司选择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保险公司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投资规范

第十条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保险资金投资金融工具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按照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由董事会承担委托投资的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和收益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投资管理人数量。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资产退出安排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制定委托投资指引,合理确定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要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委托投资指引,并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资产规模、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绩效等因素,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管理费率水平,并在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投资指引和本办法规定,清晰制定投资说明书,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二)持续评估、分析、监控和核查保险资金的划拨、投资、交易等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三)依法保守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秘密;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受托资金配置状况、价格波动、交易记录、绩效归因、风险合规及投资人员变动等信息,为保险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持;

(四)对不同保险公司和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资金进行分账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解聘或者更换投资管理人:

(一)违反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

(二)利用保险资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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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废止《关于暂不允许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运用资产的通知》(保监发〔2000〕67号)的规定。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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