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长政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科技保险费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财产保险(包括一切险和综合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意外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一次性投保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2年。

第四条科技保险费补贴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在长沙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已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入库企业、长沙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给予补贴。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五条科技保险的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在长沙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文本,并提前一个月提交市科技局登记。

第六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按实际保费支出的7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其中经省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所投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该企业年度保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当年所投保险获得其他政府部门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七条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本办法中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会同保险公司向市科技局提交补贴申报资料。

第八条申报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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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企业在获得补贴后要求退保的,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应首先向市科技局报告。企业在退保保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比例退回财政。

第十一条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保险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报企业、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保挪用的单位,一经核实将追回补贴资金,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