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下称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经办票据贴现业务的行社的票据行为,是经办行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办理贴现业务的申请人(下称持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在经办行社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结算往来的法人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经办行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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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政策;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六)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七)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须提供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经过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三)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四)上年度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五)公司章程中规定具有经营决定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书面决议(成员签字);
(六)持票人提供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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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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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