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省联社、联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是指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工具的贴现、转贴现(含回购)和再贴现等货币市场融资业务。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合规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机构,统一人员。

统一制度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的制度规范。

统一机构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以联社为单位统一由专业机构集中办理。

统一人员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统一由专业人员办理。第六条联社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的经营主体。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联社设立票据融资中心,作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指定专业机构。

第八条联社票据融资中心隶属于联社,依托于联社营业部完成票据审验、资料审查、业务审批、资金划付、实物票据保管等具体业务,接受联社(含)以上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联社票据融资中心准入条件:

(一)具有适应业务需要合格的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二)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岗位职责清晰,操作流程明确。

1设立不少于市场营销、会计结算、风险管理等三个独立的业务岗位。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

(三)具有专门的票据审验人员和机具设备

(四)具有安全可靠的票据保管、存放设施

(五)其他条件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农村信用社正式员工;

(二)原则上从事票据融资或信贷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业务素质高、营销能力强,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知识,熟悉票据业务相关政策,掌握票据审验标准。通过省联社统一组织或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办事处)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

(四)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无任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无炒股、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不能有任何“黄、赌、毒”行为及迹象。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应在满足“三农”合理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审慎办理票据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票据融资业务资金调剂以联社为单位,严禁拆借资金办理票据融资。

第十四条票据融资业务的资金划付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融资协议的约定方式执行,严控资金划付风险。

第十五条联社各时点票据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的20%,省联社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权限管理

2第十六条票据融资业务统一纳入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内部权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票据融资业务权限分为基本权限和特别权限。基本权限是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规定的权限。特别权限是对超过基本权限范围的业务规定的权限。

第十八条基本权限有效期为自上一年度权限文件生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权限文件生效之日止。特别权限的有效期按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联社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对票据融资中心实行有限授权。

第六章票据保管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保管是指对已贴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持有期间入库、在库和出库的妥善管理过程。

第二十一条票据保管的环境要做到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爆、防盗等符合一般现金库房基建的管理要求,并配备报警配套设施,达到防盗防抢的监控要求。

第二十二条票据保管应严格执行“双人接票、双人管库、双人出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票据的入库:

(一)已贴票据入库前应在最后一手背书栏被背书人处载明被背书人名称,同时相关人员要作好备查记录,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和接交人员之间要作好交接登记;需要密封保管的要先做到封包、编号、登记后再进行保管交接

(二)每日营业间隙或营业终了,将实物票据与台账和会计账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四条库存票据的清分、整理:

(一)认真勾对当日初收票据、卖出票据、到期赎回票据的目录清单,要求做到实物票据的票号、金额及排列顺序与清单一致

(二)每日营业间隙或营业终了,清分、整理有关发生业务的票据。对票据进行分类排序,按票据到期日由近到远,并入大库保管。

第二十五条建立票据出、入库的交接登记制度。第二十六条票据保管人员设置:

a、b岗双人负责制,a岗负责票据的接收、保管与出库管理,b岗负责保险

3库的密码管理与票据的监交。

第二十七条建立检查制度,对库存票据实数进行核查。票据融资中心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自查;联社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将相应整改措施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灭失,应立即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后要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票据托收

第二十九条票据托收是指票据融资中心以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过程。主要包括:发出托收、收到托收款项、退票拒付和逾期处理及遗失处理。

第三十条发出托收即是向付款人收取款项而发出的托收指令。“发出托收”环节规范操作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托收风险,确保资金及时收回。重点有以下内容:

(一)异地票据的托收:

1.经办。票据专管员将票据按照到期日排序,在票据到期前匡算邮程,提前5-10天办理委托收款。并在票据到期前应做成背书后复印保存。

2.复核。对委托收款凭证各要素与所附票据进行全面复核,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与所附原贴现凭证第五联必须配对相符。托收卡片笔数、金额与表外代保管有价单证科目借方凭证金额相符。

3.签章。在委托收款第三联凭证及票据背书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

4.填写ems快递信封

5.填写邮件汇总清单

6.与邮局交接

(二)同城票据的托收。通过同城交换系统提出托收的,背书复印要求同上,填制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栏可不填账号,只填承兑行,收妥入账。

(三)发出托收要进行账务核对。发出委托收款要与票据实物、托收卡片联核对,确保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贴现行发出委托收款后,应及时通过电话向承兑银行查询是否已签收,如在正常时限内未签收,应立即与邮政部门联系查找。

第三十一条退票拒付及逾期处理:

(一)退票拒付处理。托收票据遭到承兑行的拒绝支付或者延迟支付,持

4票行为人基于《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视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理由区别责任,主张票据权利所作的催收、追索乃至诉讼以及相关的账务处理等。票据融资中心收到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时,应对拒绝付款的事由进行审查。若拒绝理由不成立,应立即与承兑行联系协商解决;若拒绝理由成立,应向前手背书人追索或采取其他措施保全票据资产。

(二)逾期处理。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友好协商

2.追索前手

3.诉讼

4.其他方式(向违约行的上级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反映)

第三十二条票据遗失处理。委托收款过程发生票据遗失,托收经办机构(票据融资中心)应通过公示、催告等手段申请票据权利。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票据融资业务档案,是指在票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记录和反映票据交易的文件和凭证等重要记录(会计档案除外)。

第三十四条票据融资业务档案可分为。票据贴现、转贴现档案和其他需要保管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票据融资业务档案由票据融资中心集中进行保管。

第三十六条票据融资中心要专门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票据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对票据融资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章借出或透露档案内容。

第三十七条票据贴现档案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复印件、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或相关劳务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保管期限为自票据到期兑付后至少三年;转贴现档案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转贴现凭证复印件、前手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的保管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收回后至少两年。

第三十八条档案销毁。票据融资业务档案中保管期限届满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会同监督管理部门按会计档案销毁有关规定共同销毁并作记录。

第九章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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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有关会计核算要求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联社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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