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供销社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调查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帮助农民群众发展现代农业,优化农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农民需求和农业生产经营需要,坚持农业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强化服务设施装备,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制,拓宽服务领域,努力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着重帮助农民群众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

深入推进农业公共服务站点建设。在健全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分类建设、多功能、一体化”的思路,整合资源,建设一批功能多元、场所固定、设施配套、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农民群众提供“3+x”

的多样化优质服务。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精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接点成线、结线成网”要求,推动农业公共服务触角向村社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延伸,加快建立健全县乡有服务机构、村社有服务站点的农业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农业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大力发展合作服务组织。强化社区性合作服务组织建设,增强村集体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引导村经济合作社再联合兴办农业服务实体。提升发展专业性合作服务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服务业,以产业链为纽带组建联合社,着力培育一批入社农户多、带动面广、服务功能强的合作社和联合社。鼓励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微利性服务,为其他经营主体提供盈利性服务。

培育发展服务型企业。大力支持供销社发展农资、农产品流通服务业,大力推行农资经营“技物结合”,使供销社成为农技推广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支持现有生产性农业企业发展农业服务业,使之兼有生产和服务功能。引导工商企业投资发展种子种苗、饲料肥料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机作业、农产品加工物流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农业服务业。培育农机作业、机具维修、农产品推介、包装和品牌设计、仓储物流、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专业市场运营管护等专业服务公司。

鼓励发展社会服务组织。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鼓励兴办民间科技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

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家庭农场主协会等农业社团拓展功能,开展会员培训、市场信息收集、政策法规宣传、业内主体信用评定等服务。积极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

三、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装备建设

完善农业科技服务设施。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其他服务组织广泛参与,加快实施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工程,加强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添置必要的农技推广设施,完善技术试验示范设施条件。整合农技

110、土地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信息服务资源,建立“一站式”农业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完善为农服务信息发布机制。深入实施百万农民信箱工程,进一步拓展功能,扩大覆盖面,增强实用性。加快建设农作物病虫害远程视频会诊和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农药管理、农资经营、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化系统,完善信息服务设施。

加强农机化服务装备建设。深入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引导区域性经营服务组织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装备,鼓励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服务。加快推进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区域性农机维修保养中心、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农机库房等建设,推进农田钢架大棚、养殖场自动喂料系统和环境控制等设施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加强农产品仓储设施和保鲜冷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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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大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各级农业生产性、建设性项目都要把农业社会化服务纳入实施范围,倾斜安排项目和资金。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免征营业税。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推进机制、考核约束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科技、金融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主动支持、通力协作,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