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抵债资产涉税专题报告

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约束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53号文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或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贵阳农商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贵阳农商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防止高估冒算。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臵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臵,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贵阳农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抵债资产收取、处臵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支行抵债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抵债资产的申报和调查工作以及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经营、处臵和信息管理工作和对转为抵债资产的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各支行上报的抵债资产收取、处臵等相关资料,并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抵债资产收取、处臵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贵阳农商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作价,偿还我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抵偿我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第八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我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臵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各支行、营业部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我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它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股权、专利权以及其它市场风险较大、保管处臵困难的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第十三条各支行、营业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第十四条各支行、营业部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收取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由各支行、营业部风险部负责人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第十六条各支行根据抵债资产价值和损失比率,要制定抵债资产收取方案,以正式行文的方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并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意见,总行合规部审核抵债协议,协助经办部门与抵债人签订正式抵债协议,办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或处臵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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