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C银行案件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银行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这类股则具体表现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无限度地增加风险但是这些要求不应取代管理部门的决策,而是规定最低审慎标准,确保银行以稳妥的方式开展业务深入推进案防工作的开展。一是加强案防教育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案防教育整顿活动,通过教育活动使管理人员增强履行案防职责的意识和防控案件风险的主动性,广大员工普遍增强参与案防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二是加强基层营业网点的案防工作,注重对基层网点负责人的选配和监管,严格实行岗位轮换和管理人员交流制度。加强对扁平化管理行的监管,强化基层营业网点标准化建设的动态管理,建立管理台帐。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员工行为排查工作,建立员工廉洁从业登记制度,深入了解掌握每位员工的工作表现、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四是加强案件风险点的综合治理工作,着重抓好代发工资、个人理财、自动柜员机内外部管理、个人客户经理、空白重要凭证保管和使用、网点负责人、票据业务、柜员诱骗客户重复输入密码冒名提前支取客户存款、签发虚假回单等重要风险点的防控治理。五是要发挥案防工作整体合力,全面提高全行案防能力,各相关部门要经常沟通联系,互相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治理和解决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全行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成为有机整体,全面提高全行的案件防控能力。六是加强对案防问题库的管理。要建立起分行、二级分行、基层支行三级行问题库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通过下发督察通知单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形式,跟踪问题整改,彻底解决问题,方可办理出库。七是改善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整改,坚决消除案件风险隐患。通过各级行、各专业部门、各纪检监察部门、各基层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建立起对所有案防风险点和风险环节的全方位覆盖与监控体系。突出重点,不断创新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采取突击式检查的方式,掌握业务操作中的真实情况和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八是严格案防考核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要制定对机关部室的案防工作考核办法,充实完善分行《案防工作考核办法》,坚持以正面激励为主原则,体现员工在案防工作中的“权力、义务、责任”以及防范案件风险的贡献度,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6]50号2006年6月23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05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当前银行业案件形势仍然严峻,为有效遏制银行业案件多发、高发态势,进一步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对票据审验等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上岗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核,切实查堵操作漏洞。对新发现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实施诫勉谈话,由其所属省级机构一把手到总行汇报发案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由总行进行告诫,并在系统内通报;对连续发现两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机构,要上收相关业务审批权限;对风险管控不力、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切实整改后方可恢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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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完善案件通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坚持定期召开案件情况通报会,通报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期发现的主要案件及办结处理情况,解剖案发原因,吸取教训,交流案件查处经验,研究切实有效的案件综合治理措施。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大要案,要向其股东、股权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通报;对大要案屡次发生、高发多发势头得不到扭转的大型商业银行,银监会将向国务院及中组部作出专报。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大要案,必须在系统内通报案件情况和责任人处理情况,深刻吸取教训。
十一、加强监管问责。银监会将加大对案件查处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银监局的监管问责力度。对未落实案件专项治理责任制的,缺乏切实可行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未及时提示案件风险隐患的,瞒报、漏报、迟报案件的,辖内案件发生率长期居高不下或同类案件反复发生的和大要案查处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的责任。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