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点击数:532更新时间:2007-6-811:04:57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八)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负责与本部门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具体承担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调剂后购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电梯、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
(二)一般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被服装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地质勘探车等)、各种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和价值的限定。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地方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对国家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房屋、土地和车辆,参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一)房屋建设及办公使用面积参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标准;
(二)土地使用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标准;
(三)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专业用车配备标准参照国家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全面分析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研究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履行其管理职能需占用资产的合理额度,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等其他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国库集中收付机构不受理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借出租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进财政专户,支出列部门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列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费的缴纳按省政府第233号令及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缴入单位津补贴的规范化发放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地区、部门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无偿调出。无偿调出国有资产是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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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省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