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防火制度

附件1: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规范业务管理,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四条现金管理坚持“当日核对、离岗查库(箱)”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时,坚持“单人临柜、逐笔结清、账款自付”的

1原则,大额现金收付由授权员采取“卡把”的方式进行复点。

第六条柜员临时离柜,应退出操作系统或锁屏,要将款项全部入箱加锁保管,钥匙随身携带。本机构设现金库房的,营业终了,柜员在监控范围内将实物尾箱内现金及等价物、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物品换人复点后当场封箱加锁,双人送入库房保管;本机构未设现金库房的,营业终了,柜员在监控范围内将实物尾箱内现金及等价物、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物品换人复点后与复点人共同装入款箱加锁,办理交接手续后交押运员送交上级机构入库保管,移交应在监控范围内进行并由监交人登记具体交接事项及时间。

第七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实行券别管理,实物券别与系统中券别明细必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电子银行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现金调缴与调剂

第九条现金调缴是指系统内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系统内机构向开户行调缴现金的过程;现金调剂是指本机构柜员向库管员领取或上缴现金的过程。

第十条系统内现金调缴需凭“调/缴款通知单”办理;

2系统外调款使用现金支票、缴款使用现金交款单办理。调缴机构库管员要与携款员、押运员办理交接手续,调入的现金实物必须当天入库,账务处理要做到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下级机构向上一级机构调缴现金时99尾箱柜员在系统中进行预约,由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授权。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离岗时,可由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或另一名05级柜员授权。

第十二条县级行社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以内。县以下各营业网点库存现金限额由当地人民银行或县级行社核定,超过限额部分要及时上缴。各营业网点柜员尾箱现金不足或超过限额时,应及时调剂。

第四章票币整点与兑换

第十三条柜员整点现金,要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整捆(把)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弃。

第十四条整点票币时,应按照以下标准随时挑出损伤票币。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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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纸质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氧化、磨损、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票币整点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处贴封签,标明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营业网点不足把的损伤券,应随时上缴县级行社,县级行社按规定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十六条残缺污损票币的兑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原封新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级行社送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五章票币反假

4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营业期间至少有两名取得“反假币资格证书”的柜员在岗,负责假币收缴工作。

第十九条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发现假币,应由取得“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场收缴,换人验证,无误后使用蓝色印油在假人民币纸币正、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对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面额、张(枚)数、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时,应开具“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登记簿》,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应将已没收假币连同假币收缴凭证一并入库保管。假币收缴过程需在有效监控或客户视线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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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吉农信联发„2011‟57号文件中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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