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信用社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以便努力建设一支与陕西电力事业发展相适应、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的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董事、监事的管理依照《陕西省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领导干部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行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服从公司党组的领导。公司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成立或撤销,由公司党组决定。

第六条公司直接管理的单位、全资及控股公司的领导干部(含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由公司党组任免(推荐或更换)并管理。

第七条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和其控股(参股)、管理公司的领导干部由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党组管理,并向公司党组备案,董事会、股东会依法落实出资人的三项权利。

第八条公司人事部是公司党组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九条按照公司党组关于领导干部要努力做到“政治坚定、思想解放、品行端正、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群众公认、自身廉洁”的七项标准要求为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必须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纲领、方针和政策,必须坚决执行党的纪律,服从组织决议,执行组织决定,在思想上、认识上与上级党的组织保持一致,确保在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解放。要有能力克服思想上固有的自主性,实事求是、辩证科学地对待事物发展客观规律;必须具有创新意识,眼界宽广,能“退出画面看画”,立意高远,超出现在、看未来,超出局部、看整体,超出自身、看发展。

(三)品行端正。思想健康,公心为上,人品端正,道德修养好;心胸坦荡,能善意理解和宽待他人,善于妥协,具有合作精神;能正确评价自我,看到不足,经得起批评和表扬。

(四)业务精通。要有事业心,对事业有坚定信念和追求,把企业的发展看得比自己生命还重要;善于学习和钻研,善于经常性地回顾总结提高;掌握相关业务知识,熟悉相关业务情况;有敏锐的洞察力,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有解决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作风扎实。要有上进心,敢于面对环境压力,知难而进,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有责任心,能主动承担责任,敢于承担风险,不以个人兴趣为出发点,负责到底;有强烈的务实、实干精神,能踏实做事,不唯上,只唯真;富有创新精神,在“思想上敢于大胆设想,操作上小心求证”。

(六)群众拥护。职工公认人品正直、谦逊,尊敬上级,和睦同事,礼贤下属;业务能力强、作风扎实、廉洁自律,有业绩、政绩;公心为上,能够影响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

(七)自身廉洁。要勤政自律,不搞特权,注重非权力影响力的发挥,处处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条领导干部提拔任职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二)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经过年轻干部学习班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提任基层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同级副职工作两个领导岗位以上。部门正职一般应在同级副职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提任工会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法》的规定要求。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一)受到党纪、政纪撤职处分后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二)受到留党察看、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恢复公职后未逾2年的,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后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七)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公司党组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是对公司各单位领导干部任职人选的综合性考察。干部考察主要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综合性考察。考察干部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第十三条考察对象人选的产生

(一)后备干部;

(二)在民主推荐中比较集中的人选;

(三)个别特殊职务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公司党组提名,作为任职人选进行考察

第十四条考察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任职人选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

(五)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档案和有关资料、走访有关部门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进行组织考察;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提出初步方案,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八)听取考察组情况汇报,向党组提出有关单位领导干部任用建议方案。第十五条考察工作由省公司党组负责组织,干部(人事)等部门具体操作。

第五章任职

第十六条任职程序

(一)征求纪检组意见和建议;

(二)公司党组作出任用决定或提出推荐意见;

(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

(四)进行任职谈话和任职前廉政谈话;

(五)办理任职文件;

(六)宣布任职

第十七条公司全资、控股公司领导干部的任职,根据公司党组的推荐意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单位,换届选举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报公司党组,同时抄报所在地方党委,协商一致后由公司党组审批,在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结果报地方党委审批。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公司党组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其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和审批。第二十条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的干部由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向公司党组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干部任免呈报表及干部考察材料;

2、干部廉政材料;

3、后备干部登记表及考察材料;

4、干部履历表

第二十一条对拟提拔任职人选,在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任职文件前进行干部任前公示。公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职数及其管理

(一)职位、职数是指除董事、监事、咨询之外的领导干部岗位和人数,具体见附表

(二)公司各单位正职分设的,相应增加正职职数

(三)公司机关部门(独立处)正职按正处级管理,副职按副处级管理,部建制内设处正职按副处级管理,副职按正科级管理;纪检组、工会内设部室正职按副处级管理,副职按正科级管理

(四)直管单位和全资、控股公司正职按正处级管理,副职按副处级管理

(五)陕西银河投资(集团)公司正职按正厅局级管理,副职按副厅局级管理;其控股、管理的单位正职按正处级管理,副职按副处级管理

(六)直管单位和全资、控股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可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第二十三条任职时间的计算

(一)由公司党组直接任命、审批及委派的,以公司党组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二)公司推荐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开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第六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二十四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对需要的有关领导职务任职人选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或在公司系统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组领导下进行,程序如下: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对报名登记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进行笔试和面试;

(四)根据笔试和面试情况,对有关人选进行筛选;

(五)对拟任职人选组织考察;

(六)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者,应确定6个月的试用期。

第七章交流、回避

第二十七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现任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八年的,一般须进行交流或轮岗

(三)领导干部的交流,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跨专业进行。鼓励领导干部到困难企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交流任职的干部,予以免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干部交流应享受的住房、交通等所需费用,由调入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本单位办公室、干部(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购销和审计等部门工作;

(三)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任免、奖惩、调配、人事聘用等,应当回避;

(四)凡在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兼并、承包,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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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需要查证核实的问题,本人可提供线索,但一律由组织出面调查核实。对个人提出的要求,应本着尊重历史,从严掌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个人所取得的材料和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