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数据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数据集中管理与应用的需要,提高**数据管理水平,促进**数据资源的深入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是指单位信息系统(包括财务和业务)数据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分析数据。
第三条数据集中管理是对我局**数据进行数据全面集中、存储、处理以及数据利用的管理,以确保数据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数据集中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局设立**数据集中管理办公室作为**数据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数据集中管理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法规处、计算机信息中心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数据进行转换、集中、存储、处理、分析等,做好**数据的归集整理和深层次挖掘利用工作;
(二)基于海量数据积累,建立**数据分析系统,为今后**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分析平台;
(三)负责对**数据进行检验,集中整理和重新组织,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1后的ao等分析工具数据。
第九条各业务处(室)交付**数据时需提供相关数据说明,包括:被**单位信息系统名称及版本号、后台数据库名称及版本号、操作系统平台类型及版本号、相关系统数据字典或数据结构说明;**分析数据的数据类型、数据库名称及版本号;其它相关数据的数据类型、数据库名称及版本号。业务处提供的相关数据说明和数据入库手续一起作为重要档案留存。
第十条各业务处(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应按**署发布的专业**数据规划等有关要求,对移交的电子数据进行归集、分类。
(一)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前,应对涉及被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的密级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密级标志正确;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对相应的电子数据作出标志,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数据一律按照涉密信息的有关规定交由办公室保密员办理。
(二)按**署专业**数据规范要求采集、生成、存储的**数据,移交时要进行归集、分类。
第十一条各业务处(室)或**组向数据中心移交数据时,应当同时移交数据交接清单。
第十二条各业务处(室)或**组向计算机信息中心移交**数据时,应当填写《移交电子清单》,计算机信息中心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及时将数据导入数据库,同时做好数据交接资料的统
-3第二十条数据维护由原数据交付业务处(室)提出,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完成。
第二十一条数据维护过程中,**数据的更正、删除等修改性维护,必须由原数据交付业务处(室)提出,由原业务处(室)和计算机信息中心共同确认无误后,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更正、删除。该维护过程需保留相关审批手续和维护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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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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