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
(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
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
1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
第四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可采用分期资助、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省科技厅主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各子计划管理办法或细则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建立创新信息征集制度。省科技厅全年面向社
2会征集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在指南征集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区域创新的重点任务,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并定期发布各类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指南以外的方向原则上不予支持。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组织快速立项。
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承担者。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项目者不能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科研投入概算说明、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须经初审推荐单位技术初审、财务评价、推荐上报方可受理。
第十三条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已通过技术初审项目的财务评价;
(二)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
(三)省属以上本科高校、中直科研机构和中央驻辽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
第十四条项目技术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真实性;
(二)项目与申报指南符合程度;
(三)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程度。第十五条项目财务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者的财务状况;
(二)项目申请者的信用情况。
第十六条初审推荐单位须以文件形式上报推荐意见。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须会同财政部门行文推荐。其他初审推荐单位在上报推荐意见的同时,须抄送属地
4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对于产业发展的影响;
(二)项目服务高新区及特色产业集群情况;
(三)项目依托科技研发平台情况;
(四)项目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
(五)项目的产学研结合程度;
(六)项目的经费概算。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立项程序。项目评审及立项的基本程序为:
(一)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一般可采取网络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等方式。主要包括技术评审、财务评审。
技术评审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研究的目标、内容、水平和技术可行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研究基础、研发条件及保障能力等,并形成技术评审报告;
财务评审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经费支出概算等,并形成财务评审意见。
(二)省科技厅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预算评审后,确定资金配置额度,形成项目计划。
(三)省科技厅将拟立项项目在辽宁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四)项目立项计划由省科技厅会签省财政厅下达。省财政厅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对于已列入上一年度辽宁省科技计划,且确定连续支持的接转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填报《辽宁省科技计划接转项目申请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科技厅。按照项目评审及立项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任务书的签订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预算书的签订工作由省财政厅或委托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初审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项目巡查或抽查;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授权、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
6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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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辽宁科技信息网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一般通过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