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

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2007年试点省份为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部门、各级财政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财政部确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试点省份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的风险。

共同负担是指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农户以及有关各方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只有在省级财政部门和农户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前提下,财政部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

稳步推进是指保费补贴在主要作物连片种植区、农业保险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地方财政部门已提供补贴的农业大省,选择一些省份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四条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积广、关系国计民生、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和棉花。

试点省份可根据财力状况和当地农业政策导向,在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以外,自主选择其他农作物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第五条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

试点省份可以根据当地气象特点,选择其他自然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试点省份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六条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保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试点省份应以此为基础,按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

根据农户的支付能力,试点省份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对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试点省份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七条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确定。

投保农户直接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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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试点省份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农业保险与其他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稳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投保率低于20%,财政部将视情况取消对该省份或该险种下年度的保费补贴试点。

第二十八条对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酌情扣减下年度补贴比例,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对该省份的保费补贴试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