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银行业多头授信风险防控会商制度 – 宜春市银行业协会
第一篇:宜春市银行业多头授信风险防控会商制度-宜春市银行业协会附件:
宜春市银行业多头授信风险防控会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银行多头授信风险,避免对企业盲目授信和过度授信,防止风险放大,维护行业权益,加强银行之间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银行多头授信信息共享,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多头授信是指辖内企业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融资授信,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两家及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融资授信(含埠外银行业机构在辖内企业授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章
会商原则
第四条本会商制度坚持以下会商原则:
(一)自愿协商原则——会员单位本着自我意愿申请会商。
(二)信息共享原则——会员单位在会商工作中主动提交本行多头授信信息资料,达到多头授信信息共享目的。
(三)协商一致原则——会员单位在会商工作中意见必须一致时才能形成会商决定。
第三章
会商形式
第五条银行多头授信风险防控会商主要采取会议会商的形式开展。根据银行多头授信复杂程度,发生、发展时期的不同及其他需要,会商采取定期会商、临时会商和信息通报等三种形式。
(一)定期会商。定期会商是为会员单位搭建一个多头授信信息交流共享平台,每半年召开1次。各会员单位分别对本单位上半年或全年多头授信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通过会商解决的事项等,在定期会商会上作出文字材料介绍。协会主持会议,并在定期会商会上通报前期会员单位会商工作开展情况及解决的问题等情况。
(二)临时会商。临时会商是多头授信银行发现授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怀疑可能对授信企业存在过度授信、发现辖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授信企业存在授信介入或授信发生变化,或遇临时性突发事件,可能给银行自身带来金融风险,相关会员单位临时提出的会商。提出临时会商银行要提供申请临时会商理由、对授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趋势分析、如何防控金融风险及应采取的化解金融风险措施等作出详细的文字材料说明。
(三)信息通报。信息通报是协会根据各会员单位上报的各企业(公司)的授信情况和搜集掌握的各类信息,筛选有价值信息编辑发送各会员单位。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六条建立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对多头授信且授信总额在5亿元(含)以上和已经出现事实风险且涉及面较广的多头授信企业均要逐一组建债权银行联席会,并实行主办行(介入较早且授信金额相对较大的金融机构)制度,通过签订协议明确主办行和成员行的职责。
第七条主办行工作职责:
(一)牵头组织成员银行建立完善联席会工作制度,带领成员银行在制度框架下组织开展工作。
(二)牵头测算并确定一定时期内客户授信上限及融资管理方案。
(三)定期召集联席会成员银行会议,沟通交流客户经营管理信息和授信管理情况,分析授信风险和防范措施。遇临时性突发事件,可随时召集会议。
(四)搜集汇总各类信息,筛选有价值信息编辑发送各联席会成员和相关机构。
(五)代表联席会成员机构:
1.向借款人宣传经济、金融和信贷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2.按照统一条件,与借款人进行融资谈判。
3.向借款人提示信贷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
4.向借款人提出维权主张。
5.起草对违约客户制裁措施。
(六)代表大多数成员银行,向违反本办法规定和联席会工作制度的成员银行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其它联席会成员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客户经营管理及风险状况,报告联席会工作开展情况。
(八)自觉接受联席会成员银行的监督、约束。
(九)负责监测客户授信银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成员银行。
第八条成员行工作职责:
(一)主动参与联席会各项事务,维护成员机构的共同利益。
(二)主动如实向联席会报告本机构对客户的授信和用信情况,如有调整变化,及时告知;自己搜集掌握的各类客户信息,在保守商业秘密和不违反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无条件、无保留向联席会成员提供;发现突发异动信息,应及时主动向联席会或主办行报告。
(三)自觉参加联席会统一安排的各类授信业务,不在联席会框架之外单独向客户提供融资优惠或加重企业负担的附加条件。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可能导致损害其他联席会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不得向客户透露、暗示需要在联席会成员内部保密的重要信息。
(五)对基本面良好的风险企业不得单个授信行盲目抽贷、减贷,扩大授信风险。
(六)如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纠正,尽力挽回损失,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严格多头授信企业的准入。在企业信贷准入时,对大中型企业授信金融机构超过5家、小微企业超过3家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当企业实际用信额度达到授信上限时不得有新的金融机构对其授信。单个机构不得有2家(含)以上分支机构对区域内同一客户分别授信。对企业增加授信或对新的企业授信时,事前应调查了解企业的授信和用信情况,以免发生盲目和过度授信。
第十条建立企业多头授信管理制度。各会员单位每半年要向协会报送企业多头授信产生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材料,以便协会汇总进行风险分析,及时向会员单位发布风险提示。充分发挥“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作用,每半年通过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取大中型企业授信金融机构超过5家、小微企业授信金融机构超过3家和存在风险预警企业的情况,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实现银行多头授信信息共享。
第五章
参会单位及人员
第十一条定期会商参会单位及人员。各会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商请宜春银监分局办公室、统计信息科和监管科室主要负责人;协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临时会商参会单位及人员。各相关会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协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协会可视情况商请宜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春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
5行有关人员等列席会商会议,邀请非辖内授信银行业机构分管负责人及部门工作人员和授信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商会议。
第六章
会商流程
第十三条定期会商流程。每半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协会向各参会单位发出多头授信会商通知,明确会商具体时间和地点。根据会商结果,由协会向会员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等发送会商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临时会商流程。由多头授信发起行向协会提出会商申请,填写《宜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头授信临时会商申请书》,协会收到会商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参会单位发出《宜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头授信临时会商通知书》,明确会商具体时间和地点。根据会商结果,由协会向相关会员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等发送会商会议纪要。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十五条会商决定由协会以会议纪要方式签发后,对违反会商决定和本会商制度风险管控规定或不履行债权银行联席会工作职责的单位,由协会发文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报其上级行,情节严重的,报请宜春银监分局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会商制度由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后生效。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宜春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篇: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单选题
1、以下措施中,是为了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管理的是(16.67分)
✔a
严格控制投资杠杆
b
控制业务增量
c
做实穿透管理
d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1、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16.67分)
a
坚持底线思维
b
分类施策
c
稳妥推进
d
标本兼治
正确答案:abcd
2、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来加强信用风险管控(16.67分)
a
摸清风险底数
b
严控增量风险
c
处置存量风险
d
提升风险缓释能力
正确答案:abcd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哪些原则设计和运作理财产品(16.67分)
a
简单
b
透明
c
可控
d
复杂
正确答案:abc
4、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哪些方式来化解担保圈风险。(16.67分)
a
解包还原
b
置换担保
c
救助核心企业
d
联合授信管理
正确答案:abcd
判断题
1、只有面向高资产净值、私人银行和机构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16.65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第三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是明确前、中、后台及各支行风险防控责任。总行各部室及支行机构是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部室负责人、支行行长为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及本条线的风险管理及日常风险排查工作。合规风险部负责建设全面风险防控体系,对各业务条线流程进行梳理,对存在风险的业务流程进行风险提示。
三是层层签订责任书,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责任。领导班子、计划财务部、三农业务部、合规风险部、授信审批部、人力资源部等部室负责人、支行行长层层签订《风险防控责任书》,明确风险防控目标和尽责要求,有效落实风险防控的责任。
四是针对性开展风险防范措施。针对银监会2014年防范七类风险银行总体指导思想,***银行结合八大风险防控,对七大类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其一,缓释平台贷款风险,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审慎稳妥地缓释平台贷款风险。其二,严控房地产贷款风险,高度关注重点企业,继续强化“名单制”管理,防范个别企业资金链断裂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其三,防范产能过剩风险,尤其是“两高一剩”行业,通过产能整合重组、技术改造,促进生产资源有效利用,盘活沉淀在过剩产能上的信贷资产,减少风险总量。其四,防范理财、信托、融资性担保和小额信贷四种业务风险。理财业务方面,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信托业务要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方面,审慎介入,明确落实风险责任;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明确界定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建立风险“防火墙”。其五,紧盯流动性风险,提高资金来源稳定性,加强同业、理财和投资业务管理,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其六,谨防信息科技风险,建设自主、安全、可控的信息科技系统。其七,盯防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严格实施信贷违规问责和案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