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启 央行话语权增强

第一篇: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启央行话语权增强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启央行话语权增强

摘自:金融市场腾讯财经[微博]2013-08-2011:36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国务院近日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要求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

据了解,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内并不是第一次试水。金融监管部门最早的分工合作机制始于2000年。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季度碰头讨论。

分析人士称,从当时三方监管联席会议讨论的话题看,证券公司融资、保险资金入市、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等,均涉及了不同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问题,这些问题靠任何单一的监管机构都无法完成,而且,如果协调不力,很容易造成重复监管、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的出现。

2003年4月底银监会成立之后,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央行一方换成了银监会,三方于2003年6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了分工合作框架和协调机制。当年9月,第一次联席会议召开,并明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不过,第二次例会召开已是次年3月。此后,监管联席会议再没有召开过。

停滞四年多之后,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2008年重新启动。

当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的一份通知要求,央行会同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当时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根据三定方案,央行将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其实在之前下发到各部委的《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是“央行将牵头重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督促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作为协调监管的一部分,央行还将负责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和交叉金融工具监管。”

对此,各部委意见不一,争议在于由央行牵头金融协调机制。当时一位银监会人士表示,央行三定方案涉及的监管内容,已经超越了《人民银行法》赋予它的权力。“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等机构的监管,目前已经有相应部门进行监管,央行再参与会形成多头监管,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

最终,央行三定方案表述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央行三定方案中也明确,央行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在2008年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二次启动中,央行并没有获得话语权,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所带来的弊端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尤其是监管部门较少对金融的风险状况和具体风险事件的处理进行合作监管,这为金融事件的处理等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与前两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内容相比,在此次国务院的批复中,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同时确定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有分析人士认为,对于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次启动后,能否在金融监管方面产生新的影响还有待观察。虽然现在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但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实施细则,纯粹的制度安排使其发挥作用有限。(姚江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91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银发〔201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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