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保险申请

舒城县农保局:

本户现有口人,因工业及集镇建设用地,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现人均不足三分地,符合参保人员条件,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失地保险承诺书承诺书

我村承诺,上报的各批次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都是按照规定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协商,遵循人地对应原则,在对应征收地块所涉及村组协议签订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确定,如有弄虚作假,甘愿承担相应责任。

村负责人:

二0一四年

第三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办理程序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缴费标准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篇:庆阳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

2009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2010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2010]5号)。2010年5月15日,市政府印发《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11年11月17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

2.被征地农民

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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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岗位的竞争上基本处于弱势地位。据调查,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呈现出“先高后低”特征,对大部分人群而言,在土地被征用之初,在一次性征地收入的支撑下,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生活水平出现很大差异,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主、文化程度较低、社会转型能力较差.消费没有计划的被征地农民,生活逐步陷入贫困。

加速建立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制度。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所需的各种成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首先要求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不能因经济状况而受到影响。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社会弱者接近法律、实现其行政救济权的重要保障,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以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当前,失地农民成为城镇劳动力的重要补充和城乡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失地农民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条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健全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现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使失地农民也能与城镇职工一样实现“不论你在那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降低缴费门槛,损害失地农民的合法

利益;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必须严厉处罚,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加大对非法职业介绍机构的打击力度。对从事坑蒙拐骗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