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局农业机械保险制度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政办发〔20**〕167号)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保险(以下简称农机保险)属政策性农业保险。本市农机户可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参加政策性农机保险。

第三条政策性农机保险的机种暂定为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上述机种的保费享受财政补贴,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为40%,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贴比例为40%,农机户自负比例20%。

第四条政策性农机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户自缴保费,按规定划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商业化经营。

第五条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农机保险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宣传、制订工作方案,并协助农机户投保,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理赔等。

市、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应安排政策性农机保险专项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审核、划拨。

第六条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是**市人民政府招标确定。保险公司应按照协议认真履行各项义务,按照保单承担对各投保人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参保的农机户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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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保险公司应经**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审核,报市农机主管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理赔资料后,承保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向投保人支付赔款。

第十五条承保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季末后十天内,向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保险经纪公司上报承保、理赔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