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信用社法人信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为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按照统一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标准,对法人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并据此就其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的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三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是与农村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的法人客户。
第四条省联社及其授权部门,负责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指标体系的建立、评级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检查。大中型企业、省直及以上法人客户和aa级(含)以上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统一由省联社审定。
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负责辖内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对评级基础数据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审查,撰写评级报告、指标统计及a级(含)以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的审定。
第五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要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等级设置及评定标准
第六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和c级五个等级。根据法人客户偿债能力、财务效益和资金营运、信用履约等有关定量和非定量评议指标,按标准计分并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分计算表附后)。
aaa级法人客户。得分为90分(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到期信用和利息偿还率均为满分。其中有一项未得满分的,信用等级最高只能评为aa级。
aa级法人客户。得分为80分(含)—90分(不含),且到期信用和利息偿还率为满分,资产负债率得分不低于8分。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信用等级最高只能评为a级。
a级法人客户。得分为70分(含)—80分(不含),且到期信用偿还率得分不低于5分和利息偿还率为满分,资产负债率得分不低于5分。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信用等级最高只能评为b级。
b级法人客户。得分为60分(含)—70分(不含)。且利息偿还率为满分,资产负债率得分不低于3分。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信用等级最高只能评为c级。
c级企业客户。得分在50分(含)—60分(不含)。
aaa级和aa级法人客户为优良客户,a级和b级法人客户为一般客户,c级及以下法人客户为限制或淘汰客户。
第七条得分在50分以下,资产负债率高于或等于100%的法人客户,不予评定信用等级。
法人客户出现如下现状的,可不予评定信用等级:
1.企业或主要管理人员出现逃废债务、被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誉的企业;
2.生产设备、技术或产品属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企业;
3.关、停、资不抵债企业;
4.经营期未满两个会计年度,或难以提供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报表的企业;
5.生产经营不正常、管理混乱,连续三年亏损的淘汰企业。
第八条对初次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到期信用和利息偿还率可不计分,总分按80分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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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