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调查综合工作的思考文章三篇
【篇一】
实践中,审查调查组通常分为组长、谈话组、外查组和综合组。其中,综合组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称谓,通常将其具体负责的审查调查工作统称为综合工作,主要包括起草报告、请示、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等材料,汇总、甄别证据材料,提出补正清单,总结违纪事实和违法犯罪事实,适用纪法条款建议,整理归档案卷材料,以及其他日常保障工作等。
一、综合工作功能定位:保障功能与监督功能
综合工作的功能与其职责、内容密切相关。综合工作与谈话工作、外查工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审查调查工作有机整体。根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调查组组长的安排,综合组主要负责审查调查组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综合工作具有保障功能,保障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例如起草信息查询请示、冻结查封请示、延长留置期限报告、审查调查报告、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等工作,从程序方面保障审查调查工作依纪依法推进;又如证据审查、拟定违纪事实和违法犯罪事实等工作,从实体方面保障依纪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除此之外,起草审查调查进展报告、准备审查调查推进会议材料、保障审查调查对象日常生活等工作,保障审查调查工作部署落实。
综合工作还具有监督功能,督促审查调查依纪依法开展。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请示、信息查询请示等制度,是严格落实报告请示制度的具体表现,反映了审查调查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特点。特别是证据审查,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但是体操作中,主要由综合组负责执行,将审查结果通过组长反馈给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证据审查的过程就是审查调查自我监督的过程,如果取证程序符合党纪、法律相关规定,证据内容客观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那么基本上可以判断审查调查依纪依法进行。通过证据审查进行责任倒逼,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工作。
综合工作保障功能与监督功能不是孤立的,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准确定位综合工作功能,能够为优化综合工作方法,合理配置人员提供参考。
二、综合工作核心内容:请示报告与证据审查
综合工作的两大核心内容,一是依纪依法起草各类请示报告,二是依据证据规则审查证据材料。其中,证据审查是一个系统性工作,既要审查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证据要求,该部分相对比较简单,只要严格比照证据规则要求执行即可,例如证人证言询问地点、询问人员、权利义务告知情况等要素是齐备合规。又如书证复印件是否注明来源、提供人员、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等要素,再如搜查扣押涉案财物是否出具搜查决定书,是否制作搜查笔录,是否签字扣押清单,是否当场清点并封存扣押财物等。还要审查证据实体内容,首先审查单一证据内容,如书证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系,本身是否存在矛盾,特别是言词证据,例如判断证人证言是客观感知的,亦或是生活经验判断的,亦或是主观臆测的等。再次审查证据链集,主要根据违纪违法犯罪构成要件,采用链集印证法,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例如受贿犯罪,重点审查行、受贿人言词证据是否吻合,其交代的地点、请托事项是否有相应证据,赃款来源、去向是否相应证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第三方知情人等。进一步综合分析送钱数额、请托事项等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
各类报告、请示可采用格式化、模板化管理。充分利于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文书式样、审查调查措施常用文书格式等,将实践中常用的请示、报告予以总结,尽量格式化、模板化,即能方便高效便捷使用,又能充分反映请示、报告的目的。另外还有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就是将程序性规定制作流程图表予以张贴,按图作战,确保不遗漏任何程序环节。
证据审查通常使用证据比对表。该份证据比对表与审理、公诉等部门使用的证据比对表不相同,前者既反映动态过程、还反映静态结果,后者仅反映静态结果。一份高质量的证据比对表能够直观反映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还能客观反映审查调查工作的发展进程。一般可以采用“五步走”制作证据比对表,第一步根据已有证据拟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第二步根据拟定事实补充相关证据,第三步根据补充证据修正拟定事实,第四步根据修正拟定事实补充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第五步根据已调取的证据材料,结合违纪违法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确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审查还有另外一项重要准备工作,那就是熟练掌握证据规则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相关规定。
综合工作要树立证据意识,坚持证据才是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的核心。没有取得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材料就规范意义上的违纪事实和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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