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并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其他工程。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修建的单建式、附建式的战时可用于防空、平时可用于防灾的地下室。

第三条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合肥市人防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国家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强制性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质量的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合格为该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的前置

条件。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防办委托合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防质监站。书面通知应写明建设工程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经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资料,并分类立卷;

(六)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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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视同已认可验收备案。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管理。合肥市人防办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意见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办理综合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遵照《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制定,由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