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管理承诺书
【征集】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日期:2011-05-1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责任主体】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四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条件】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规定】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安全使用规定】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
(四)项、第
(八)项、第
(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限制使用】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限制】
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场(商店、市场)的,其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文化娱乐和餐饮场所的,其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禁止利用普通地下室开办商品批发市场、旅店业,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第九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指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管理使用】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二条【街道、乡镇政府责任】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使用规划】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使用许可】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使用用途以及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的说明;
(二)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范围;
(三)首次使用的,提交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非首次使用的,提交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鉴定合格文件;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文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明确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作为前提条件。规定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还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明确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明确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的期限和有条件的续展制度。
2、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规定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并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重点强调规划用途为地下车库和设施设备用房的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明确备案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四)细化了停止使用和责令改正的方式。对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消防安全问题、卫生安全问题以及防护效能等重大安全问题时,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应当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针对人民防空工程,区分违法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情形,明确了责令限期清退、责令停止使用、责令暂停使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