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办理条件
(一)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重要防护目标的公共建筑项目根据城市整体防护的需要,依照人防工程规划确定的规划功能一次性下达设计任务。
(五)符合《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等规范的相关要求。所需材料
(一)需提交资料:
1、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手册原件2份(纸质/电子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2、防空地下室所在层房产测量图原件3份(纸质/电子文件,测绘公司可参照人防设计院出具的负*层防空地下室位置示意图以区分防空地下室和非防空地下室的界限及面积指标);
3、疏散图原件2份(纸质/电子文件);
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两册原件1份(电子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档,两册具体内容详见目录);
5、防空地下室竣工图一套原件1份(纸质/电子文件);
6、电子文件来源证明原件1份;
7、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交验正本);
8、授权委托书1份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需提交)。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接收资料进行缺项和内容初审,达到受理条件的送达业务科室办理,达不到受理条件的告知补正意见,办结后窗口通知领取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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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3、《中山市人民政府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26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