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和确定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第二章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具体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

2、组织编制、修订全国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3、总结交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培训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4、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和个人实行资质(格)认证、管理;

5、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人防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

6、完成国家人防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费用定额、补充定额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

2、根据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当地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

3、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收集本地区人防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

4、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投资估算、概算、合同价、结算价等进行审核;

5、完成省级人防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保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费用定额等。统一计价依据包括: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人防工程概算指标、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工期定额等。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人防工程实际组织编制,经审查后,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编制、修订和解释工作,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造价管理人员负责调查、核实本地区人防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和结算价格,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统一发布。对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和结算价格。各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人防工程造价数据库,为人防工程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鼓励在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开发、销售的人防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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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