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4]206号
颁布时间:2004-8-24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关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鄂文[1997]8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近掩蔽,减少人员伤记亡的重要途径。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和县(区)城关(具体名单见附件)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人防重点城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武汉市、宜昌市的中心城区按照4%修建;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的中心城区按照3%修建;其他市、县(区)城关按照2%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和第二款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指危房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国家规定应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投资计划,坚持同步配套建设。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七、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革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九、本暂行规定从2005年1月1月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2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6]304号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鄂财综发[1997]610号文件中有关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