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
苏价费[2011]122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幼儿园分类等级由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幼儿园、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五个等级调整为省优质幼儿园、市优质幼儿园、合格园三个等级。省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市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合格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一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制定。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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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社会培训机构入园举办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其培训收费按照省定培训收费相关规定从严报备。严禁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本通知自2011年秋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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