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金融风险立法防范应对措施
摘要。金融风险问题是我国金融业一直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防范风险关键在于规范和加强金融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处理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刑法中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及央行的金融协调监管法律制度。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中国金融行业存在的新风险主要表现是。违规操作衍生交易,资产效益低下,呆帐坏帐率偏高,金融诈骗严重、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炒作、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等。审视现有金融新风险隐患的成因,除了体制的不健全外,关键是相关法制不完备,甚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随着美国金融危机通过美元汇率的传导机制对世界产生严重影响,我国某些金融机构在资金、财产和信誉等方面同样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
一、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风险新现状的制度分析
防范风险关键在于规范和加强管理,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从而加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和相关问题,因而,有必要从完善金融法律的视野来研究防范金融新风险的相关问题。
不良资产核销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不良资产成扩大趋势。某些具有国有性质的单位无节制地创造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本建设投资,无形中增加了无力偿还的债务,例如现有的高校债务。这些债务人单位的领导人普遍认为,我们借国家的资金用于投资单位的基本建设形成了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存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其形成的债务,应该由政府出面核销。银行对企业的不良贷款是我国目前金融风险中最主要的因素,除银行自身原因外,企业有意识拖欠银行债务(即道德风险)的影响更大。不良资产的形成之初没有相应的有效的监控制度,形成之后的责任追究更无法律依据。最后买单的是政府,例如相当部分证券公司资产质量低下,中央银行不得不为此动用再贷款偿还被接管公司对个人债权人的债务,而最终买单的其实是纳税人。
不动产抵押贷款制度不严格导致金融资产严重贬值。为了增加自己的业务量,提高自身的收益,部分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往往出于对潜在利益的追逐,不仅放宽对借款人信用和还款能力的考察,而且放宽借款人审查标准,甚至发放“零首付”贷款,而将抵押物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无限制地扩大抵押贷款规模,严重忽视贷款质量、资产流动性和抵押物变现问题,从而间接地承担房地产开发中的风险。而抵押担保的债务人不能按期还贷,即所谓“断供”现象不断蔓延,银行不得不通过行使抵押权处置不动产,但这种法律权限在现实中的行使增加了难度。由于要求处理的时间短暂再加上银行当初办理贷款考虑的是抵押物的实物价值问题,所接受的抵押物大都是个性化而非标准化的产品,加之抵押物评估的价值损失、不动产市场价格可能走低的变动,抵押物难以按抵押价值变现。这些资产由于银行不能再投资改造和市场变现等方面的困难,正日益演化成无法收回的坏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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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完善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由于商业银行大量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因此必须对信用风险加强规避与管理。银行可以通过与交易对手签订净额结算协议,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消,得出一个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需要支付的金额。设置净额结算条款的目的就是要降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了净额结算条款,银行只需承担净额的支付风险,银行在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应当通过与其交易对手间的双边或多边的支付净额结算协议来降低信用风险。同时,银行可以在衍生品交易合约条款中加入一些附加条件来降低信用风险。
完善刑法中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欺诈行为,《刑法》规定并不明确。如一些单位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利益骗取资金。这类欺诈的特点是,行为人陈述的资金使用目的是真实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将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但行为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资金时,有意提交虚假资料,从而误导银行的决策偏差,骗取金融机构的资产。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现行《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并不能满足现阶段打击上述行为的要求。可以对《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作如下修改:挪用资金罪不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而且适用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行为。
完善央行的金融协调监管法律制度。目前,主要应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强化对金融机构资本状况的监管,避免和防范因法律规定的疏漏和不协调造成后患。要针对短期资本具有的较强趋利性、投机性、变现迅速性等特点实施流动方向、流动总量、流动动机重点监控。配合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政策取向,积极引导资金合理流向、改善投资结构。央行审慎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应重点完善金融稽核协调监督业务审计制度、外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制度及其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对非现场稽查和现场稽查的内容、程序、协调监督、后续监督、处理反馈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实现金融协调稽核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监管质量,堵塞风险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