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县积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在2007年至2009年三年试行期内,各乡镇(含开发区,下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参保面每年确保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80%。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XX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含撤村建居社区的非农业户),并以2006年12月31日户籍为基数。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幢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照《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试行)》,界定责任范围,按约定标准赔偿。

(三)保费标准。按照风险系数,我县属省划归的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省定标准,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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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作为该项工作的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宣传发动,抓好落实。各新闻媒体要结合这项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是向基层干部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具体政策措施,突出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普惠性和受益性,强化政策解释和引导,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和积极性。

(三)明确推进阶段。我县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2月底前),制订宣传计划,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同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农村住房现状,了解群众参保意愿。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月至2月),落实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加强推进力度,确保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参保工作;各乡镇要建立农户参保进度通报制度,每周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由县统一汇总后报省、市三是检查总结阶段(2007年3月),监督检查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情况,认真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各项制度,建立持续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列入各乡镇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作为新农村建设整治村、示范村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作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一项为广大农民群众谋利益的实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要加强乡镇的主体地位,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形成“各级联动、部门协同、责任落实、推进有序”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