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商洛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退耕还林地区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六大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根据《商洛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实施。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村为单元,综合考虑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和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相衔接,与退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项目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承担。县区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五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按照基本建设项
目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要求,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责任,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考核范围。发改、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统计、农业、林业、水务、扶贫、畜牧、粮食等部门和项目村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共同做好项目的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发改部门牵头负责搞好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建设方案和招投标方案审批,协调项目建设,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组织项目验收工作,负责生态移民和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情况,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及工作经费,组织项目资金报帐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项目和后续产业设施农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后续产业养殖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林业部门负责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涉林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项目和后续产业中水产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地区粮食市场监测和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退耕农户粮食需要;监察、
国土、审计、统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后续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编制。县区应根据经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县区为单位,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分期编制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技能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后续产业项目,各地要根据规划和相关文件要求,围绕果业提质增效、百万亩设施蔬菜、畜牧倍增、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在退耕还林地区选择适合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示范项目,按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报告、项目备案文件),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后,编制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实施方案和后续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报告、项目备案文件)编制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指导施工的设计深度。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受益
退耕农户数量、建设年限及建后管理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项目实施方案和后续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项目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县区发改部门分别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按照程序上报省发改委及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县区分项目实施方案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或经省发改委商省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市发改委审批,报省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续产业项目按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分级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项目备案文件)由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发改部门审批。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计划编制及申报:县区发改部门根据规划和省、市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及省市审批的实施方案(后续产业项目批文),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的编报程序是:县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区退耕还林地区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由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经市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发改委、
财政厅,同时抄报省行业主管部门。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的文件包括:
1、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实施方案、可研报告(核准报告、备案文件)的审批文件;
3、地方投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投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完善、建设条件落实、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进展良好、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好、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五条计划下达。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及时将省批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给县区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区要及时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落实项目建设方案。县区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将年度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在媒体、报刊上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各级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负总责。要成立以常务市县区长为组长、分管市县区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林业、国土、城建、审计、监察、统计、农业、水利、畜牧、粮食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巩固退耕还林成
果项目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建办),办公室设在市县区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计划任务申报、方案编制审查、招投标管理、组织协调、督查、考核、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市县区相关工作部门和项目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自觉接受退建办的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力实施好项目工程。
第十七条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县乡要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将建设任务纳入政府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加强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进行年度验收,做好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统计及效益检测评估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建设情况。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的管理,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分类项目特点,推行项目“四制”管理。特别是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业主)依据实施方案有序实施,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县区退建办组织、协调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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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09年12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