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寄宿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兴安县湘漓镇花桥中心小学2011年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资助工作

兴安县湘漓镇花桥中心小学

2011年9月

兴安县湘漓镇花桥中心小学

2011年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资助工作责任状

为使我校小学生及家长能够了解当前国家对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确保我校2011年资助贫困寄宿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学校与寄宿班级班主任签定责任状。

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作出的又一重大举措。

一、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只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住宿的学生。

享受生活补助费对象。主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住校学生。在评审时,首先保证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库区移民子女,优先考虑孤儿、烈士子女、低于民政部门颁布的上年家庭人均最低收入标准线家庭子女、因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二、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文件制定学校工作管理办法,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总务处为具体办事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资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学校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为正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评审小组负责贫困寄宿生的评审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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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查考核。年终对各班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或在检查中本班学生不了解相关学生资助政策、补助金未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等现象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校长:

班主任:20年月日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