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

台山市2016-2018年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台山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2016-2018年)》(台发„2016‟9号)有关规定,并参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和《江门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江扶字„201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我市财政专项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江门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帮扶对象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持资金:一是上级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三是结对帮扶单位筹集的帮扶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实行镇级报账制,帮扶资金根据各镇(街,下同)列入重点帮扶的贫困人口数平均分配,由各镇统筹安排。

(二)压实责任,镇级统筹。镇政府、街道办是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上级及本级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脱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专款专用,重点优先。项目资金必须根据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市精准扶贫工作,优先用于确保全市城乡贫困家庭943户2879人的脱贫工作。重点用于帮扶贫困户产业、助学、助医、转移就业、金融扶贫、电商扶贫、慰问等帮扶贫困户措施落实支出。2016-2018年每年安排200万元,三年共600万元,用于解决我市相对落后老区村饮水安全、村道硬底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

(四)结合实际,确保效果。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户一策”等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幸福村居建设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建立健全市统筹、镇负总责、镇扶贫办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市扶贫办负责本级和上级精准扶贫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参与制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做好各镇资金项目的备案。

第六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和上级扶贫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审计部门对精准扶贫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对精准扶贫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镇扶贫办、财政所(局)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镇精准扶贫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镇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本镇精准扶贫资金。审核确定本镇精准扶贫项目计划,指导督促精准扶贫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各镇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精准扶贫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精准扶贫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三)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有关报账凭证,并确保相关账务资料、凭证的真实和完整,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四)严格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市驻镇指导协调组成员全程参与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

第九条扶贫资金用途。

以增加精准扶贫对象收入、减少贫困人口为主要任务,精准扶贫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精准贫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支持精准扶贫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帮扶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二)支持精准扶贫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三)为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四)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户等。

(五)围绕改善37条老区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村道建设项目、环境整治项目等

(六)建立教育扶助机制,开展对城乡贫困家庭子女读书的资助,确保贫困户子女完成学业;建立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机制,健全大病救助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覆盖范围,完善财政支持贫困人口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机制,逐步消除因病返贫现象

(七)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八)扶贫资金不得用于:

1.扶贫工作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9.企业担保金。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工作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条扶贫资金的分配。

精准扶贫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镇,由镇政府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帮扶贫困户的资金拨付到镇,帮扶37条老区贫困村基础设建的资金,由各村组织项目申报,报市扶贫办及市财政局审批后下达到镇。

第十一条扶贫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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