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农村建设路上的扶贫主体—-马建明
马建明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下,经济薄弱村的扶贫开发工作无疑更加任重而道远。它不能仅囿于贫困户数量的减少和温饱问题的解决,更应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去规划实施,“使广大农民生活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使农业生产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切实加强,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扶贫主体之一:政府的角色定位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扮演着全方位、多层次的角色。针对扶贫工作,笔者认为,政府起码要做到以下两点:
1.提供公共服务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表示,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现实任务。对农民而言,公共服务的主要产品就是农村公用基础设施。目前,我国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这不但严重地制约着扶贫工作的开展和扶贫效率的提高,更为关键的是,它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无论是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都必须把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和农民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首要任务,为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性保障。
一方面农村公用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其投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主要依靠政府或集体投资。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理应承担起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农村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投入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仅靠农民和村集体投入往往承受不起,对贫困村而言,更是天方夜谭。国家财政应该在这方面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这是政府的职责使然。
2.做好行政指导
在基础设施上,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好公共服务;而在农村事务、农业生产上,政府要予以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具有助成性、诱导性和柔和性之特征,它相对于传统的“命令——服从”式的刚性政府行为,更能体现对贫困农民的引导和尊重,更符合新农村建设“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的基本目标。
在新农村建设的路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政府如何做好行政指导呢。一是引导农村科学做好整体发展规划。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遵循农村扶贫与农村长远发展规划相结合的理念,从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的角度,引导农民搞好整体规划,在规划中,“必须要统筹安排,兼顾左右,体现全面发展,而在实施过程中,又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优先扶持发展”。二是政府应当利用其掌握市场信息的优势,为农民做好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指导为农民提供农产品供求、农业经营风险预测、农业气象水文灾害预报、农业种植技术等信息,提高农民把握市场供求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引导农民树立农业新理念。发展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民脱贫、农业增收的必由之路。
二、扶贫主体之二:非政府组织的扶贫参与
1.非政府组织的扶贫优势
我国政府主导的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足之处很明显。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在扶贫事业中喜欢搞亮点,面子工程,忽视当地民众的基本需要;扶贫发展项目的计划通常是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作为扶贫对象的农民却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就使得扶贫开发缺少群众基础;另外,扶贫资金、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直接送到贫困者手中,也使得群众对扶贫工作不满。
非政府组织参与扶贫活动可以弥补这些不足。首先,它的适应性较强,能够针对当地各种既定的经济、习俗条件,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促进扶贫工作的深化;其次,它“能够近距离平等地接触基层群众,将贫困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培养自立和互助的精神,促进农户参与消除贫困活动的全过程”;再次,非政府组织对扶贫村的综合发展项目,一般规模较小,且更为本地化,更能专注于贫穷农户;最后,非政府组织在消除贫困的事业中,利用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能有效地唤起一般公众对农村贫困问题的关注,充分利用各种扶贫资源。
2.非政府组织的扶贫领域
(1)非政府组织类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护成员权益。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根据此文件精神,笔者认为要培育两类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一类主要是以地域(自然村或者行政村或者它们之间的联合体)为单位的服务农民自身的非政府组织,简称村域组织;另一类是专业从事农村各种服务、协助农村发展的公益性、专业性非政府组织,简称农业非政府组织。对于前者,要积极鼓励其发展,利用其植根于民间的优势,整合当地资源,参与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而对于后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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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村建设路扶贫主体管理论文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势下的扶贫工作必须创新思路,扶贫力量应包含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农民三方主体。在扶贫中,政府的任务是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指导农村事务工作;非政府组织要发挥其公益性、非营利性特点,在资金募集和社会影响力上服务贫困村;贫困村应当从村干部和贫困农民自身素质提高上着手,实现脱贫致富和向新农村的转变。
关键词:新农村;扶贫;政府;非政府组织;贫困村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下,经济薄弱村的扶贫开发工作无疑更加任重而道远。它不能仅囿于贫困户数量的减少和温饱问题的解决,更应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去规划实施,“使广大农民生活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使农业生产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切实加强,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1]。这就要求扶贫开发工作必须创新思路,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2]。笔者遵循这一思路,以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扶贫村为视角,谈谈新农村建设形势下的扶贫主体。
一、扶贫主体之一:政府的角色定位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扮演着全方位、多层次的角色。针对扶贫工作,笔者认为,政府起码要做到以下两点:
1.提供公共服务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表示,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现实任务。对农民而言,公共服务的主要产品就是农村公用基础设施。目前,我国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这不但严重地制约着扶贫工作的开展和扶贫效率的提高,更为关键的是,它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无论是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都必须把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和农民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首要任务,为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性保障。
问题在于谁应该是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承担者。笔者以为政府应当承担这一责任。
一方面农村公用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其投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主要依靠政府或集体投资。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理应承担起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农村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投入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仅靠农民和村集体投入往往承受不起,对贫困村而言,更是天方夜谭。国家财政应该在这方面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这是政府的职责使然。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2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做到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
2.做好行政指导
在基础设施上,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好公共服务;而在农村事务、农业生产上,政府要予以行政指导。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guidance)具有助成性、诱导性和柔和性之特征,它相对于传统的“命令——服从”式的刚性政府行为,更能体现对贫困农民的引导和尊重,更符合新农村建设“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1]的基本目标。
另外,政府对农村事务予以行政指导,也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在新农村建设的路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政府如何做好行政指导呢。一是引导农村科学做好整体发展规划。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遵循农村扶贫与农村长远发展规划相结合的理念,从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的角度,引导农民搞好整体规划,在规划中,“必须要统筹安排,兼顾左右,体现全面发展,而在实施过程中,又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优先扶持发展”。[3]二是政府应当利用其掌握市场信息的优势,为农民做好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指导为农民提供农产品供求、农业经营风险预测、农业气象水文灾害预报、农业种植技术等信息,提高农民把握市场供求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引导农民树立农业新理念。发展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民脱贫、农业增收的必由之路。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文件中明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农村基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有的放矢、切实可行的指导性发展计划,为农民生产经营指明方向。
二、扶贫主体之二:非政府组织的扶贫参与
经济学家茅于轼曾说,扶贫需要社会的合力。0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民政部官员也表示,民间组织积极参与扶贫,为扶贫带来不绝的动力,必将成为扶贫项目中的主体。
1.非政府组织的扶贫优势
我国政府主导的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足之处很明显。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在扶贫事业中喜欢搞亮点,面子工程,忽视当地民众的基本需要;扶贫发展项目的计划通常是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作为扶贫对象的农民却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就使得扶贫开发缺少群众基础;另外,扶贫资金、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直接送到贫困者手中,也使得群众对扶贫工作不满。
非政府组织参与扶贫活动可以弥补这些不足。首先,它的适应性较强,能够针对当地各种既定的经济、习俗条件,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促进扶贫工作的深化;其次,它“能够近距离平等地接触基层群众,将贫困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培养自立和互助的精神,促进农户参与消除贫困活动的全过程”;[4]再次,非政府组织对扶贫村的综合发展项目,一般规模较小,且更为本地化,更能专注于贫穷农户;最后,非政府组织在消除贫困的事业中,利用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能有效地唤起一般公众对农村贫困问题的关注,充分利用各种扶贫资源。
2.非政府组织的扶贫领域
(1)非政府组织类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护成员权益。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根据此文件精神,笔者认为要培育两类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一类主要是以地域(自然村或者行政村或者它们之间的联合体)为单位的服务农民自身的非政府组织,简称村域组织(villageorganization);另一类是专业从事农村各种服务、协助农村发展的公益性、专业性非政府组织,简称农业非政府组织(agriculture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5]。对于前者,要积极鼓励其发展,利用其植根于民间的优势,整合当地资源,参与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而对于后者,要予以培育,发挥其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帮助困难群体消除贫困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其在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上的优化配置功能,帮助和维护贫困农民利益、促进新农村建设。
(2)非政府组织功能。非政府组织要发挥智力的优势、发挥募集社会资金方面的优势,积极面向农村、农业、农民开展扶贫济困、救灾防害、安老抚幼、扶弱助孤、贫困助学等活动。在小额贷款方面已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组织,要继续完善以前的做法,并拓展向农民分发农业生产信贷,使农民有资金购买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或者向农民发放信贷使他们去开辟获得非农收入的机会。主要从事技术、学术扶贫的非政府组织,要积极动员、组织专家学者,深入贫困村开展调查研究,为农民脱贫致富建言献策,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另外,在卫生保健领域、教育领域等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非政府组织也应以填空补缺的身份及时出现。
总之,在中国,随着扶贫开发力度的加大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深入,非政府组织既可以在帮助农村脱贫方面发挥作用,也将在未开启的农村市场中大有作为。
三、扶贫主体之三:扶贫村的自身建设
“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贫困村的农民不但是扶贫的对象,也应当是扶贫的主体,成为解救自身的主人。如何做好扶贫村的自身建设工作呢。李源潮指出“在扶贫开发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首先要选好带头人。第二要培训新农民,让农民有新的创业素质、新的劳动素质”。
1.要选好带头人
选好带头人,第一步要选好村干部(主要是村主任)。笔者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下,村干部的选任应以“海选”+“提名”式竞选为主。即“海选”产生一名、村里致富能人推选出一名、村委会推荐一名、基层政府推荐一名,然后通过竞争上岗。这既体现基层民主,也杜绝“海选”的随意性。另外,把大学生输往农村基层组织,即培养“大学生村官”,也应积极推行。第二要处理好村干部(主要指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现实中,村支书是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而村主任由选举产生,除少数情况下村支书、村主任由一人兼任外,一般都是两人各负其责。两者关系好坏自然关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村干部之间应以和谐为重,村集体利益至上,同心协力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三要保障村干部的利益。扶贫开发工作,要求村干部把精力从收税、罚款等管理工作上转移到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尽心尽力为农民服务上来;新农村的建设目标促使村干部要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工作重心。新的形势对村干部要求提高了,对村干部利益的保障机制也应健全。建议村干部的工资参照公务员工资支付形式,将其纳入县市区或乡镇财政统管统发系统,并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和工龄补偿制度,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同时,还要建立村干部激励机制和进退机制等[6]。
2.培育新型农民
扶贫开发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民方方面面的利益,而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扶贫工作的每一步,每一个环节都要站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否则,扶贫开发工作无法良性进展。只有得到贫困户的理解和支持,扶贫工作才能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为此,一要实现贫困农民从生活脱贫到心理脱贫的转变。让一个人生活富裕起来不难,而让他从精神上也富裕起来却不易。现实中部分农民等、靠、要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不思进取,沉迷于吃喝嫖赌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扶贫投入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和资金上,更要关注“扶志”,对其“输血”的同时更要注重“造血”。要通过教育、技术、信息等智力扶持,培养农民自身的“造血功能”,要对贫困户进行心理上的辅导和观念上的引导。逐步实现生活富裕到观念富裕及生活脱贫到心理脱贫。二要实现由贫困户向新型农民的转化。与新农村建设提倡新型农民相比较,现在贫困村农民的文化知识比较匮乏、道德素质不高、固守传统农业的心态较重。落后地区的农民应当利用扶贫开发工作人、财、物注入的契机,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机遇,逐渐实现“脱贫——富裕——新型农民”的转化。为此,贫困村民应当利用科技下乡、短期培训等机会,向专家学者请教、学习,定期参加农村劳动力培训,掌握致富的新技能。在国家大力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大环境下,贫困户应当主动参与市场,在市场中开阔眼界、改变旧的生产方式,历练本领,成就经营能手。贫困村民应该充分享受国家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的成果,尤其是要享受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改变读书无用的观念,担负起子女受教育的义务,保证下一代不失学不辍学,让他们从小就接受教育,远离无知,保证使下一代成长为有文化的新型农民。
四、结束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贫困地区建设和谐新农村”理论研讨会上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将围绕继续减少农村贫困人口和逐步缩小发展差距两个目标,分区研究,整村推进,因户制宜,逐级建立责任制,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并逐步增加他们的收入,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基本完成14.8万个贫困村的整村推进扶贫规划”。我们有理由相信,有政府的坚定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和贫困农民的自我觉醒,落后地区的农村一定能尽快脱贫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也一定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北京:新华网,[2006-02-21].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2/21/content-4207811.htm.
[2]陈梁.对提高我国农村扶贫效率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7,(02):51.
[3]毛胜华“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提升扶贫开发内涵[eb/ol].[2006-11-16].http://www.xiexiebang.com.
[7]成思危.扶贫工作要坚持开发式为主的方针[n].人民日报,2006-11-29(6).
第三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调动积极性新型农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需要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使其真正发挥主体性作用。人的主体性是人的本质特性,是人在实践活动中从自己的主体地位出发,以不同方式掌握客体所显现出来的功能特点,它包括人的独立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几方面。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农民,其独立性表现为
要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有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能力和与其他阶层一道共享所创造成果的制度安排;其能动性表现为在推动自身富裕和农村现代化中的强烈进取心,为创造财富而渴求现代科技、智力开发和政策支持以改造自己的革新精神;其自主性表现为有自主选择职业和劳动方式、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自主选择进入市场网络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参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权利;其创造性表现为在改变自己命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乃至农业现代化中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和不断地提升与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拥有真正的主体性,正是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的分别所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传统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依附和依赖的地位,一切经济活动由国家和集体来组织,农民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缺乏必要的独立判断和创造性思维,也缺乏竞争压力和利益动力。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实行家庭生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从事商品生产、扶持农民兴办乡镇企业、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农民的主体性逐渐增强,在勤劳致富愿望的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主体性力量,为从整体上向当代新型农民过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型农民是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创造主体是指人作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使客观事物的本质及规律不断地被主体所认识,进而主体以创造性的思维去创造出新事物的模型并通过实践的创造性使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条件和需要的对象不断地创造出来。价值主体是指人作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使主体的价值目标对象化,使对象发生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的变化,从而使人的主体力量得到确证。新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既是创造主体,也是价值主体,是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只有让农民既能成为创造财富的主体,又能与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内在地统一于广大农民的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才能真正全面地发挥和实现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力量。
在培育和发展农民的创造性主体力量方面,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深化农村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把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激发农民的活力,打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两支人力资本队伍。一支队伍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他们迫切要求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但现行的体制和政策方面仍不同程度地束缚着他们身份的合理变迁和待遇的公平对待。党和政府要制订政策和措施,逐步消除不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他们合理有序流动,把劳动力资源有效转化为劳动力资本。另一支农村人力资本队伍是大批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的农业劳动者,他们基于改变家乡落后面貌和自身贫困状况的要求,渴望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者,成为现代农村的新型农民,但他们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素质不高,要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性力量还存在较多局限性。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在建立健全农民的教育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保障制度、脱贫减贫制度、农村金融体制和土地征用制度、乡村民主管理制度和农民自组织管理机制等方面,根据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特色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大力实施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业远程培训工程,有组织有计划地扩大投入渠道,制定落实政策,为广大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智力支持、能力培养和精神食粮。
在尊重和壮大农民的价值性主体力量方面,要从社会公正和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保障农民充分享受到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推动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农民产生更加强大的创造力量。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在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这一战略方针中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财政支出结构,真正建立起保障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并制订出一系列扶持性倾斜政策,切实增加农民实际收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投入和农村公共领域投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实质是要处理好对农民“取”与“予”的关系,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改变农民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的不利地位,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要保障对农村
义务教育、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农民科技文化培训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保障“减免两税、三项补贴、四项基本保障”这一惠农政策体系的真正落实,保障农村医疗、养老、低保等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投入。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在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保障对农村基层政府财政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安
排,加大对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逐步增大国家支农资金规模,动员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发达地区资本向农业区和低收入农民密集地区增加投资。要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与转移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对进城农民在城镇落户、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制度环境。
农民与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共命运。培养和造就亿万新型农民,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主体,使他们能够持续地、最大限度地发挥主体能动作用,是我国目前面临的紧迫而又根本的任务之一。培育和发展现代新型农民,尊重和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也是增强党的先进性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民,确认农民的主体性地位,也是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固本之策。通过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扶持、对农民主体性的充分重视和培育以及广大农民自身主体性的自觉能动的发挥,新型农民的主体性力量一定会不断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必将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
第四篇: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
摘要:
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充分考虑所有社会成员的愿望和利益,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尊重人、相信人、依靠人,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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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7]李杰义,谷晗,郑文哲.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的机制与路径——基于浙江嘉兴市2个镇的案例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3,06:2730-2731+2743.
[8]郭洪生,郭跃军,李建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2,11:6864-6865+6869.
[9]方政,刘鹏凌,邹能锋.试析新农村建设现状、问题和实现途径[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1-6.